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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的通知
阅读数:725 招标区域: 日期:2012/3/19
为了落实国家和军队药材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现药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 并为企业提供规范有效的服务,我“中心”组织制定了《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现予以公布实施,有关通知如下:
1.建立《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 目的是实现药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防止出现不良代理商“冒用”、恶意投标等损害企业正当利益行为。是否参加登记为企业自愿行为,如有企业需要登记,请于近日尽快办理, 以便今后及时接受“中心”短信、电子邮件、QQ等的通知、提醒以及短信预约服务。因没有登记企业联系人造成“中心”无法通知或联系企业的,由企业承担相关后果。
2.前期已在“中心”登记的相关企业,如需变更企业联系人及其相关信息的,请于即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制度的相关条款提供变更材料(快递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如需退出登记,请用已登记的企业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退出申请”至“中心”短信平台18210272486,“中心”将取消其登记资格。
3. 为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心”将于10个工作日后在网站逐步公示所有登记初审合格的企业联系人姓名和单位名称,接受社会监督。如以不真实资料登记的,“中心”将取消其登记资格。
全军药材供应保障中心
2012年3月16日
全军药材集中采购企业联系人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和军队药材集中采购有关规定,实现药材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并加强全军药材集中采购工作的沟通联系,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是指生产、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企业,以及进口药品、医疗器械的国内总代理商。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联系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指定与中心联系的自然人。具有以下职能:
1.在企业不另外指定全军药材集中采购项目授权人的情况下,代表企业参与投标和谈判;
2.负责与中心采取电话、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以及书面材料等方式进行联系;
3.负责处理全军药材集中采购过程中的相关工作;
4.有权指定他人进行投送资料、发送传真和参加谈判等工作。
第四条 企业联系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熟悉及遵守国家和军队的相关法律、法规;
2.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能够全权处理企业在全军药材集中采购工作相关事宜;
3.在该企业工作或企业法律代理人,并且熟悉本企业的基本情况;
4.如果是对企业完全控股的母公司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应同时具有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并是企业或企业控股母公司人员;
5.集团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可以作为集团旗下部分或全部企业的联系人;
6.具有基本业务和文化素质,能够独立开展工作和正常沟通;
7.具有电话、传真、短信、QQ、电子邮件等沟通方式;
8.没有弄虚作假以及中心认定的其他不宜担任企业联系人的行为。
第五条 企业联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熟悉及遵守国家和军队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中心发布的相关规定;
2.保持登记联系方式的畅通,及时处理相关通知信息;
3.及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沟通,确保正确处理全军药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4.及时向中心提供企业信息的登记与更新;
5.接受中心在网上公示等方式的社会监督,包括对外公示企业联系人姓名和企业名称;
6.及时处理中心提出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企业联系人登记时应出具《企业联系人授权书》(附件一),其登记信息须完整和真实有效,如确实无法填写的内容,须在该空白处注明未填原因。
同一企业名下只能登记一名企业联系人,以企业营业执照为准;同一人只能作为同一法人企业或同一集团企业的企业联系人,以登记人身份证为准。
第七条 企业联系人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向中心出具《企业联系人授权书信息变更申请函》(附件二),并提交新的《企业联系人授权书》。
第八条 企业联系人与项目授权人相同时,可免除递交投标人资料手续。
第九条 企业联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中心可要求企业进行更换,情节严重的将禁止参与全军药材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1.具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提供虚假登记信息的;
3.不按本规定要求及时履行职责的;
4.散布不实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中心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担任企业联系人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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