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上海] 沪药事[2013]20号:《关于公布原基层医疗机构用量大的部分基本药物补充采购结果的通知
阅读数:981 招标区域:上海 日期:2013/8/30

各区县医保办、卫计委(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 大学,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 2012 年 5 月 20 日发布的原基层医疗机构用量大的部分基 本药物补充采购文件(SH-JY2013-1),依照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了 补充采购结果,现予以公布。补充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可从上海医药 采购招标网站(www.yyzbsw.sh.cn)上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补充采购结果的有效期为:自本次补充采购结果执行日起,至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执行日止。
    二、本次补充采购中标药品可供全市所有医疗机构采购使用。 
    三、SH-JY2010-1  基本药物招标原非基层中标品种,参与本次投标并中标的,以本次中标结果为准。 
    四、基层医疗机构应当继续采购使用 SH-JY2010-1  基本药物原全市范围中标品种,确保优质低价药品供应和患者用药的连续性。 
    五、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公布。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施零差率销售,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以药品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作价率作价后销售。 
    六、中标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由医疗机构向经营企 业采购。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变 相压价,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 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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