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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1066 招标区域:山东 日期:2013/9/3
有关市卫生局,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2〕67号)精神,规范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以下简称“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
建立规范的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机制,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有利于降低试点医院药品价格,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有利于整顿医药购销领域秩序,促进试点医院临床合理用药;有利于推动医药产业优化重组和结构调整,规范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主动性,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常用药品采购供应,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二、认真做好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
根据省里统一部署,第一批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于2013年4月11日启动实施,7月中旬正式开始网上采购,试点医院要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常用药品中标产品。各市要组织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搞好政策宣传和培训,指导试点医院做好采购目录调整、库存整理等采购前相关准备工作。通过多种方式,强化试点医院药品采购相关人员培训,熟练掌握网上操作流程,实现与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安全对接,并通过平台实现对常用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等环节的动态监控。探索建立试点医院库存药品双预警机制,根据试点医院服务规模和既往需求,合理设定常用药品最小库存警戒线,实现药品配送企业和卫生行政部门均能通过采购平台实时了解试点医院常用药品库存量,确保常用药品不断档。常用药品网上采购开始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常用药品采购工作的监管,指导试点医院尽快签订购销合同,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并优先选择采购常用药品一类药中标产品。常用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试点医院配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试点医院建立科学合理的药品配送关系,规范常用药品网上采购行为,科学制定采购计划,逐步建立起低频次、高数量、定时段的常用药品定单发送制度,坚决避免频繁订单、随意撤单、网下采购等行为发生,研究完善提高配送到货率的具体措施,确保常用药品临床供应。
三、全面落实常用药品货款市级集中支付政策
常用药品货款支付实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供结算数据,各市统一结算的货款集中支付方式。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动态监控结算情况,每月底提供全省结算表和医疗机构、县(市、区)卫生局、市卫生局结算单,经试点医院及供货企业确认、卫生局审核后,按规定时间付款转账。试点医院从结算单生成之日起50日内,付款至试点县(市、区)结算账户。试点县(市、区)卫生局从收款之日起5日内,付款至市卫生局结算账户。市卫生局从收款之日起5日内,向药品供货企业付款。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监管,严格落实集中付款制度,及时收缴常用药品货款。同时,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充分调动银行等部门的积极性,探索实现市级集中结算的有效形式,确保常用药品货款按时足额支付,防止资金链断裂影响常用药品采购供应。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各市的常用药品采购、付款情况加强监督分析。我厅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并将常用药品网上采购、货款支付情况列入年度重点卫生工作考核指标体系。
四、切实加强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配备使用管理
根据省里部署要求,试点医院要优先选择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和省常用药品,其销售额占全部药品销售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80%。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指导试点医院建立健全常用药品优先配备使用机制。要加强监督管理,把试点医院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配备使用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大型医院巡查等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奖优罚劣,全面推动工作落实。各试点医院要尽快调整完善采购目录,制定出台促进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优先合理使用的具体实施办法,健全内部激励约束机制,指定职能部门和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合理设定监测指标,加强处方点评。把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使用情况与医师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绩效工资发放、年终评先评优等工作挂钩,引导医务人员临床首选。因诊疗需要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常用药品以外的品种,应经本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研究确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在限价挂网目录中采购,销售金额占比不得超过20%。
五、强化组织领导,完善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机制
建立规范的县级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机制,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的共同参与和通力合作。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采购供应工作的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完善机制,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各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对辖区内公立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的督查、指导培训等职责。各试点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试点医院常用药品采购供应工作直接负责,要指导试点医院做好签订采购合同、选择配送企业、规范采购行为、及时足额付款等,并研究解决好采购中的具体问题。各试点医院是常用药品采购供应的第一责任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培训力度,科学选择配送企业,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切实规范网上采购行为。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加强与中标生产经营企业的沟通、协调,及时调度常用药品供应情况,制定应急保障预案,做好信息统计、数据分析、动态监管等工作,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公示企业配送供应情况。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问题、新情况,请及时与厅药政处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联系。
厅药政处联系人:杨莎莎,联系电话:0531-67876311;
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联系人:宋萌,联系电话:0531-67873136。
山东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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