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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登包头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的通知
阅读数:659 招标区域:内蒙 日期:2013/10/12
各旗县卫生局、稀土高新社管局,局直属单位,各大厂矿医院,包医第一、第二附属医院,个旗县医院:
按照卫生部、国纠办等国家六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以及《2010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卫生部等六部委《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12〕86号)、《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要求,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通用高分子和血液进化类)全部进行网上集中采购。为扎实做好我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透明度,确保我市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网上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入围目录内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对于未按要求采购,一经查实,将依照《自治区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08〕72号)、《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按照相关文件规定严肃处理。对不参加和规避集中采购、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查处。
二、建立完善的相关制度,保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严格执行采购制度,按照相关制度规范进行网上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采购流程,规范熟练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操作系统的使用,及时纠正采购过程中的差错行为。
三、遴选医疗机构使用目录。各医疗机构依据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及临床使用需求,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遴选确定医院药品和耗材采购目录。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指定专人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计划的制定,并及时网上编制订单、做好接收到药品和医用耗材的入库工作。
四、严格执行挂网采购价。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上药品挂网价格,从平台采购药品,不得二次议价。
各医疗机构采购医用耗材时,由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回款期限等要素与生产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实际采购价格,但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自治区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挂网价格。
五、按要求及时签订配送购销合同。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包药采发〔2011〕9号)和《关于包头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购销合同签订的通知》(包药采发〔2013〕28号)的要求,医疗机构按与选择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在规定时间到市药采中心进行备案。
六、规范办理变更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对本单位遴选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选择配送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只能在入围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该药品或医用耗材的配送企业,配送企业选定后,原则上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对不能按合同和协议规定及时配送的企业,或配送企业拒绝承担配送任务的,各医疗机构填写配送变更表格,及时办理配送企业变更手续。
包头市卫生局
2013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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