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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卫生局、市属、市管各医疗机构:
现将福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药采购办[2010]5号)及《关于印发福建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药采办[2010]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医疗机构的本期药品采购合同签署工作应于规定时间前完成,为做好此项工作,请各区卫生局按文件要求做好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合同签署组织工作。
二、未纳入本批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品种,医疗机构可按原购药渠道采购,如自行采购的,采购价必须明显低
于原先中标采购价。
三、各区卫生局应及时转发、通知区属、区管各有关医疗机构,认真做好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O一O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