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3年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问题解答(医疗机构部分)
阅读数:694 招标区域:广东 日期:2013/11/22

    1.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进行药品交易的时间不同,是否两者将在两个不同交易平台釆购?
    答:新的药品交易模式是分批进行的。按基本药物、医保品种和非医保品种分批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每批品种交易成交品种产生后,进入新的交易平台进行采购,原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将逐步停止采购。
    2.营利性的医疗机构是否要参加新的药品交易采购方式?
    答:根据交易办法规定,民营医疗机构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是医保定点医院,就应参加药品交易采购方式。如果不是医保定点的民营医院也可自愿选择参加。
    3.同一个医疗机构如果有几个账号是要有不同的CA证书还是共用一个CA证书?证书是什么情况下需要用的?
    答:几个账号是否用不同CA证书是决定于会员是否同一时间登陆,如果多个人要同一时间登陆的话,每个人都需要一个CA证书(一个CA证书不支持同时多人登陆)。系统中关键操作,比如报采购量、参与议价、签订合同、结算等重要操作都需要使用到CA证书。
    4.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量需要区分质量层次吗?
    答:数量会根据不同质量层次区分开来。医院遴选药品时通过剂型、规则、质量层次进行填报采购量。生产企业在报价时也会看到不同质量层次下药品的不同需求量。
    5.如何知道本医疗机构使用的产品是哪种质量层次的?
    答:在产品挂牌时可看到交易药品的通用名、剂型、规格、质量层次等信息。在医疗机构遴选药品的时候可清楚遴选药品的相关信息。
    6.医疗机构在平台上报交易采购量时是必须选定某一个质量层次品种,还是可以同时选定多个质量层次品种?
    答:都可以,由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实际实用情况自行选择,但要考虑到《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7.每月竞价一次,新的交易品种到货了,原来交易品种的库存是继续使用,还是退货?
    答:新的交易合同产生后,如果原合同没履行完成,医疗机构必须继续执行原来的合同,不能随意退货。
    8.医疗机构没按量采购,交易平台会不会有自动提示和限制下次采购?
    答:系统对医疗机构采购量会进行自动累加和监控,系统会自动提醒医疗机构,监管机构也能看到相关数据信息。某个医院的某个品种必须采购完填报的数量才能再次在平台上申报相同品种的交易。
    9.联合体是否只针对部分品种联合?由谁牵头组联合体?
    答:联合体报量的定义是通过汇总联合体内所有医疗机构自行申报品种的采购量进行统一汇总,可以是所有品规联合竞价采购,也可以是部分品规联合竞价采购;联合体牵头单位由医疗机构自行约定。
    10.医疗机构首次填报采购量是必须报3个月以上吗?生产企业第一个月报价后,是第三个月才报吗?
    答:交易办法要求医疗机构每次交易必须提前3个月报量,是基于生产企业的生产周期而考虑的。因此,并不等于医疗机构首次填报采购量要达到三个月以上的使用量。生产企业的报价,是根据每个月交易平台汇总的品种和采购量进行报价,也就是说有医疗机构选择买你的品种,你才可以报价,没有就不用报价。
    11.对于某品规,医疗机构填报的采购量用不完时是否可以与其他医疗机构调配使用?
    答:医疗机构自行填报的采购品种不能与其他医疗机构共用。
    12.非团购竞价品种由医疗机构自行遴选议价,是在网上还是网下?
    答:医疗机构使用非团购竞价品种可自行遴选,议价和网上采购必须在平台上进行。
    13.遴选的品种报采购量是否每个品种都要报?
    答:凡团购实行竞价的品种,遴选出来的品规都要报采购量和采购期限,否则无法在网上进行竞价。
    14.生产企业或代理商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的采购数量,有什么办法解决?
    答:如发生生产企业不供货或不足量供货,医疗机构经交涉后仍无法解决,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经查实确属是生产企业的原因,这个品规将被列入非诚信交易名单,两年内不得参加广东省药品交易。交易成交品种被取消采购资格的,由交易机构在同组报价产品中按报价从低至高的顺序进行替补。
    15.提前3个月报采购量,有可能造成重叠供应怎么办?
    答:提前3个月申报采购量,是为了给新成交的生产企业有较宽裕的时间完成原料采购、生产、检验、建立配送关系等工作。医院在未履行完前合同的情况下,新合同是无法开始实施的,在系统上也会作出相应的约束。
    16.提前3个月报采购量,是否要再次遴选品种?
    答:首次遴选完成后,可以保持原有遴选结果。是否要再次遴选品种由医疗机构自行决定。
    17.是否网上申报数量和下单分两部分进行?
    答:是的。网上申报采购数量是在生产企业报价前完成的,下单采购是产生交易成交结果后,由医疗机构根据自己的采购需求进行的。
    18.在采购期限内没有用完原报的采购量,医疗机构能否继续延期采购和使用?
    答:如没有完成合同内的采购量医疗机构必须要继续延期采购和使用,直到采购完成为止。但这种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19.请问新模式后的药品临时零售价如何定?
    答: 医疗机构交易成交品种的临时零售价是由省物价部门核定的;如果已实行了零差价销售的医疗机构,交易成交价即为临时零售价。
    20.对于某品规,如果医疗机构填报了1年的采购量,药品款项是一次支付还是分12个月支付?
    答:医疗机构虽然填报的采购量是1年的,事实上依然还是根据医疗机构用药的实际情况,分批次进行下单采购,没有要求一次性购买;付款也一样,按收到发票后的60天以内进行付款,也是分批次的。
    21.是否发票不送到,可以不结算?
    答: 是的。结算前提是必须要开具相关发票。
    22.60天回款是指医疗机构把药款收入汇到系统上为准吗?
    答: 60天回款指的是医疗机构在收到发票的60天以内必须要把款项划到结算专用帐户上。
    23.医疗机构要开设指定结算专用账户吗?
    答: 医疗机构必须要在银行开设药品结算专用账户,并且进行账户的绑定,是现有账户绑定还是新开户,由医疗机构自行选择,这样才能在系统上进行出入金的操作。采用统一结算的方式是在交易办法中明确要求的。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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