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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
阅读数:1071 招标区域:甘肃 日期:2013/12/13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工作,扩大医改成果,现就做好我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2012—2015年)〉的通知》(甘政发〔2012〕149号)精神,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基层医改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效运行机制,扩大改革成果;巩固基本药物制度,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综合改革,完善绩效考核,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筑牢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二、完善药物采购和配送机制
(一)完善药物招标采购机制。(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负责实施)
全面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发改*〔2011〕854号),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不包括中药饮片)均以省为单位,按照采购周期实行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基本药物采购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在经济技术标评审中,对基本药物质量、生产企业的服务和信誉等进行全面审查,将企业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作为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药品或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药品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落实和完善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制度,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严禁网下采购。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自愿参与集中采购。
中药饮片纳入甘肃省基本药物管理。由县级卫生部门负责定期招标采购工作(省市两级中药饮片招标采购工作办法另行制定)。中标企业负责中标范围内医疗机构、中医诊所等中药饮片的配送,并承担质量责任。鼓励和支持具有合法资质的中药饮片加工企业、经营企业积极参加集中招标采购及配送,提高中药饮片质量竞争力。
省级卫生部门是全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主管部门,在省医改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制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政策,组织实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服务。县级卫生部门负责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按要求落实网上采购工作,原则上每个月网上采购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应急状态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配送到位的基本药物或急救药品,由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向同级卫生部门提出应急采购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统一进行应急采购,其药品采购金额不得超出基本药物年采购总金额的10%。
积极推进非基本药物和高值医用耗材以省为单位的网上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实施乙类大型医疗设备统一招标工作。
(二)保障药物供应配送和资金支付。(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药品配送原则上由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自行确定配送机构。县级卫生部门以保障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激发配送企业经营活力为出发点,加强药品配送管理,积极探索药品配送体制机制创新,逐步实现基本药物规范、有序、及时、到位配送。
以县为单位设立药品采购周转资金,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财务核算中心”)负责统一支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药款,确保供货企业30天内足额收到药款。财务核算中心对非网上采购的药品(中药饮片和执行特殊采购的毒、麻、精神类药品、计划生育药品除外)不予支付药款。
(三)按规定调整基本药物目录。(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根据医改工作及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按照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我省实际,调整全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报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为强化目录指导,对基层及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分类管理,制定廉价药品、短缺药品、急救药品等目录。在增补品种时,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的衔接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各项政策,从严控制增补数量。严禁市、县私自扩大基本药物品种。
(四)严格诚信管理,加大惩戒力度。(省卫生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人社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各个环节的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药品采购预警工作机制、不良记录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级卫生部门负责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进行监督。对执行网上采购不到位的医疗卫生机构,追究相关负责人及县级卫生部门负责人责任,以采购金额的30%—50%为标准,扣减当年运转经费。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的村卫生室,扣减当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在采购过程中,对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的规格、剂型、厂家和价格及时配送或供应质量不达标药品的企业,由省卫生厅依规予以处罚、对交易活动中重大分歧由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协调处理。县级卫生部门对配送企业进行动态积分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和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两次以上违规的企业即取消其在本区域的配送资格,对情节严重的上报省级卫生部门,可取消该企业在全省范围内的配送资格。对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一律记录在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定期向*公布查处结果。违反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查处、曝光并存在违法事实和质量问题的药品生产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本省招标采购。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药品质量监管,规范流通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等违法行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基本药物使用和监管
(五)加强配备并规范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按规定,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机构规模、服务区域、服务人群数量和服务能力水平等不同情况,从目录中合理选择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不得使用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药品的价格必须上墙公示。非基本药物不得纳入乡镇、村两级新农合报销范围。2013年底前,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全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其中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金额比例达到50%。
引导基层医务人员规范使用基本药物。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将其作为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执业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临床用药合理、安全、有效、价廉。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六)鼓励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无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和社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落实基本药物制度,确保每个乡镇、社区都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内容等,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将符合条件的非政府办、非营利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基本医保定点,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农垦、林业等系统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公立医院)所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可参照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策执行,具体办法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七)加大基本药物使用的监管力度。(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卫生部门每季度对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基本药物的省级招标价每年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进行查处。各级卫生、物价部门定期向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医改办”)反馈检查情况,医改办不定期抽查并进行通报。
四、深化编制、人事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八)深化编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省编办、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以县市区为单位,根据城镇化进程和城市规模的变化,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地理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量,实行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合理配置公共卫生、医疗服务人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实行公开竞聘制和任期目标责任制。合理调整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适当提高中级、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全面推行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实行定编定岗、择优公开聘用人员,对未聘人员采取多途径妥善安置。所有竞聘上岗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卫生、人社、财政等部门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对未完成岗位设置、人员竞聘上岗和未聘人员分流工作的县市区或医疗卫生机构,扣除当年绩效工资。
(九)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实施)
建立科学统一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制度及激励约束机制。将基本药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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