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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2013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的通知青药采办〔2013〕12号
阅读数:799 招标区域:青海 日期:2013/12/24
各市、自治州卫生局(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医院,行业、系统医院,省药品采购中心:
根据工作安排,《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和《青海省基本药物增补药品目录》(2013年版)发布后,省药品采购中心对2013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已通过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现就执行中标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一)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执行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执行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
(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不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方式及中标价格
(一)2013年度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将公布在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qhwst.gov.cn/ypzb),请各医疗机构及相关单位登陆下载。
(二)按照青海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操作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在采购平台采购目录管理中选择本单位基本药物采购目录后,才能通过集中采购平台网上交易系统下达订单、采购中标产品。请各医疗机构在2013年12月26-31日完成本单位采购目录的选择工作。具体操作方法请登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网最新下载栏中下载操作说明。
完成采购目录选择后,根据需求,医疗机构通过采购平台下达订单,采购中标药品。
(三)本次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即为医疗机构采购价。我省实行药品零差率的医疗机构要按照中标价格销售药品,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其他医疗机构要按照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等八部门《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青发改价格〔2006〕515号)规定的药品加成办法和差率,制定本单位的零售价格,但不得超过附件所列最高零售价格,但不得超过附件所列最高零售价格。
(四)注射剂产品中,凡在本次中标中属于普通GMP质量类型,在今年年底前取得新版GMP证书,且中标价高于第二质量类型同品规药品的,中标价调平至第二质量类型同品规最低最低中标价。
三、执行时间
2013年度新版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至少2年。医疗机构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标目录和价格,并通过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网址:http://www.qhwst.gov.cn/ypzb)采购新版基本药物。医疗机构原库存药品可延续使用至2014年1月31日,库存药品中通用名、剂型、规格、生产企业与本次中标结果完全相同的,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标价格。
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结果、青海省医疗机构2011年度增补及流标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从2014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两个中标结果中,凡通用名、剂型、规格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青海省基本药物增补药品目录》(2013年版)不同,中标企业申请以原中标价继续供应的,暂转入非基本药物,限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药品中,凡通用名、剂型、规格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 和《青海省基本药物增补药品目录》(2013年版)药品相同的,同时停止执行中标结果。
四、采购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按照规定执行中标结果,不得采购未中标药品。要加强药品采购、验收、储存、发放、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合理、安全使用。要加强与供货企业的协调与联系,提高工作效率。
(二)新版基本药物货款由医疗机构向供货企业直接支付。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我省集中采购药品货款支付规定,从验收入库到付款不得超过60日。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中标结果执行情况、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本辖区医疗机构网上采购、回款情况和企业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采购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2013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pdf
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
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23日印发
校对:陈立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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