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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福州市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确标工作已经明确,但是,由于区域内的一、二级医疗机构使用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确标工作未进行,福州市区域内的中标生产企业选择药品配送企业的工作也无法全面如期开展。为了规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程序,确保药品集中采购有关政策的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配送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供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生产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福州市行政区域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既可选择同时具备省属区域和福州市行政区域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也可选择只有福州市行政区域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
二、福州市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三级医疗机构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中标品种选择所需药品,并与中标生产企业所委托的中标品种配送企业签定采购合同。执行时间与省属和其他设区市一样。
三、某一药品品种(通用名)已经委托具有福州市行政区域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对福州市区域内的三级医疗机构进行配送的,待福州市行政区域确标工作完成后,该品种(通用名)对该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医疗机构的配送必须严格遵守“一个品种(通用名)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只能委托一家有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的规定,不得再选择另一家有本行政区域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配送。
四、省外的中标药品生产企业如果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对三级医疗机构的配送所委托的配送企业与省属区域委托配送是一致的,就不必再报送委托配送企业名单和品种;如果不一致的,请中标生产企业在5月5日16时前将福州市行政区域内所委托的配送企业名单及品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公布;福州市行政区域内一、二级医疗机构的配送情况,待福州市行政区域第七批药品集中采购确标工作完成时,统一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
五、省内的生产企业在福州市行政区域所委托的配送企业名单及品种必须在5月4日16时前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在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公布。执行时间与省属和其他设区市一样。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