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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招标
吉林关于对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限价进行公示的通知
阅读数:1006 招标区域:黑龙江 日期:2014/1/21
各投标企业:
根据《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安排,现将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情况进行公示。
一、公示安排
(一)公示时间
2014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7日,公示期7天。
(二)公示方式
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药品招标系统”进行公示(网址:http://www.jlyycg.com.cn/)。各投标企业凭用户名登录“药品招标系统”后,在左侧“系统菜单”列点击“消息管理”栏目,进入“信息公告”,点击《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情况公示》进行核查。
公示时,同一厂家的同一规格药品只公示最小制剂单位限价。不同包装的(或带附加装置的)不另行制定限价。
(三)质疑受理
1、受理时间。2014年1月21日至1月27日,凡公示期未提出质疑的,视为无异议,逾期将不再受理。
2、质疑方式。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各投标企业凭用户名登陆我省“药品招标系统”,在系统内提交相关质疑内容后将质疑内容打印,并将打印的质疑内容和其它纸质申诉材料,加盖公章后一并递交至我中心。各投标企业可由被授权人到我中心现场递交质疑材料,也可通过传真向我中心递交质疑材料。
3、受理途径。地址: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长春市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A座10层(安达街与德惠路交汇处)。
电话:0431-89258233、88516205转8818、88589703;
传真:0431-88516101、89258722(质疑),89258533(投诉)。
二、限价规则
(一)限价依据
参照黑龙江、辽宁、北京、山西、河北和吉林6省(市)最近一次集中采购入围(中标)价格;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吉林省物价部门的最高零售价格;参照各投标企业填报的价格;参照吉林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格。
(二)限价原则
1、限价原则上按投标产品同一竞价组产品平均价的最小制剂单位计算。
2、投标药品中基本药物原则上参照我省基本药物中标价和其它五省份基本药物中标价的平均价为限价。投标药品中非基本药物原则上参照该投标药品在我省以及其它五省份药物中标价的平均价为限价。如同一药品在同一省份存在两个中标价格的,以最低中标价为限价源。
3、没有限价来源(限价来源少于等于2个省份的)且适用差比价计算价格的规格,以目录中有限价的药品按照差比价原则进行计算。
4、根据以上方法仍无法计算限价的,其中,单位制剂价格低于575元的,属政府定价的产品按照最高零售价70%计算限价,属企业自主定价的产品按照自主定价的60%计算限价;单位制剂价格高于575元(含575元)的,减去75元后按95%计算限价。急需、急救药品等除外。
5、氯化钠注射液(0.9%)、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5%葡萄糖+0.9%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5%)、葡萄糖注射液(10%)四种输液药品。属普通大输液的,玻璃瓶、塑料瓶按照最高零售价的60%计算限价,软袋按照最高零售价的70%计算限价。其它容量包装的大输液产品,按最高零售价的80%计算限价。
6、制定限价时,所有产品的价格按加价率政策加价后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吉林省物价部门以及企业申报的最高零售价格。高于最高零售价的,将进行调整处理。
7、同企业同药品同剂型下,不同规格计算出的限价若有倒挂,则按差比原则进行调整。
8、投标产品的限价原则上不高于我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和我省上期中标价格。
三、有关要求
(一)公示期间,允许企业对本企业公示的限价内容提出质疑,允许企业对其它企业公示的限价情况进行投诉。各企业务必于1月27日16:30前在系统内进行质疑,届时质疑系统将自动关闭。公示期结束后将不再受理任何质疑。
(二)本次只受理有关限价方面的质疑。企业必须在“招标系统质疑功能”中进行网上质疑操作,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的公章。现场递交材料或传真材料必须与系统质疑内容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三)本次限价公示,我们同步公布经我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最高零售价格,请各投标企业在招标系统内查看。
(四)提示。春节后,我中心将于2月7日正式上班,并拟于2月13日进行模拟报价,2月14日进行模拟报价解密,随后将进行正式报价。具体报价时间,2月7日后将通过门户网站及时发布,敬请关注。
特此通知。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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