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 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和 《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
阅读数:1787 招标区域:新疆 日期:2014/5/19

为进一步加强军队医疗机构医德医风建设,坚决惩治医药购销使用领域违规违法问题,大力推进依法、廉洁、诚信行医,现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和《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并向*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实名举报,接受*监督。
举报监督电话:010-66886554。

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国卫办发〔2013〕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近期,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印发了《关于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加强制度建设的通知》(群组发〔2013〕23号),明确要求“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行风建设,严肃纪律,明确要求,针对医疗卫生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了《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下简称“九不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广泛开展学习宣传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广大医疗卫生人员认真学习讨论,深刻认识“九不准”的重要意义和明确要求。通过编辑学习手册、开展集中培训、举行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迅速传达到每家医疗卫生机构、每名医疗卫生人员,在全行业掀起学习贯彻“九不准”的热潮,学习教育覆盖面要达到100%。要强化对“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的宣传,曝光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努力使遵守和执行“九不准”成为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的自觉行为。
  二、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把贯彻执行“九不准”作为医疗卫生行业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既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九不准”的每项要求,又要制订更加具体、更有针对性、更便于操作的制度措施。卫生计生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以严肃的态度、严格的标准、严明的纪律抓好“九不准”的贯彻执行。
  三、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和地方纪检监察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重点查处顶风违纪的行为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凡是违反“九不准”的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降低级别或等次等处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对违反“九不准”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情节严重的,由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其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对吊销执业证书的医疗卫生人员,国家卫生计生委一律在全系统通报,并向*公布。对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的医疗卫生人员,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省(区、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四、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把监督“九不准”贯彻执行情况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通过明察暗访、定期督促检查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问题和隐患,严肃处理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要结合自身职责,研究建立医疗卫生人员诚信从业信息管理系统,将医疗卫生人员的违规行为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切实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要强化*监督,群众可通过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开电话和官方网站投诉举报违反“九不准”的行为。各地要向*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对群众反映的违反“九不准”的问题线索,抓紧核查,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
  五、大力弘扬新风正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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