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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229号
阅读数:1751 招标区域:陕西 日期:2014/6/20
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管理,规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行为,保障临床用药需求,现就完善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药品备案采购是药品集中采购的有效补充,用于弥补药品集中采购不能满足医疗卫生机构实际临床用药需求,以及特殊性用药而采取的过渡性措施。药品备案采购实行“总量控制、医院负责、网上采购、部门监管”的原则。
二、实施范围
全省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实行药品备案采购。
(一)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中没有入围,临床确实需要(包括抢救危重病人、特殊人群、特殊病种、医学科研等)的药品;
(二)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药品集中采购结果中有企业入围,但因价格等原因不能正常供应,临床确实需要的药品。
三、工作程序
(一)备案药品确定。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临床必需”的原则确定备案采购品种。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由副高级(含副高)以上职称医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由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医师提出申请,科主任签署意见,经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备案采购。不得将备案采购作为集中采购已淘汰药品的销售途径和手段。
(二)备案药品申请。医疗卫生机构申请采购备案药品,须登录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填报并同步打印《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表》(表样见附件),医院盖章,按隶属关系报所在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委直委管医疗机构在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备案。
(三)备案信息归集。各县卫生行政部门按季度收集汇总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信息,于下一季度初5个工作日内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市卫生行政部门收集汇总后,于下一季度初15个工作日内报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四)备案药品采购。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备案药品必须登录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并按相关规定,全部从网上采购、配送备案药品。
(五)因抢救病人等下列紧急情况,可先采购应急使用,在10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
1.因战争、自然灾害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2.发生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需进行紧急采购的;
3.国家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采购价格
备案药品的采购价格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协商确定。其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十省平均价(我省最新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十个省份最近一次集中采购入围价的平均值),如无十省入围价参考,则不得高于国家和陕西省物价部门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通过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向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备案药品的价格参考信息,并定期汇总、公布备案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
五、采购限额
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年度备案采购药品总金额,不得超过该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限额比例将随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及相关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六、监督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做好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监管工作,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采购工作的指导。省卫生计生委将会同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结合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监管信息对各地执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重点督查不按规定履行备案采购手续,违规采购或不在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填报备案采购相关信息的医疗卫生机构。
七、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11年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卫药发〔2011〕322号)和《关于加强全省城市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陕卫药发〔2013〕90号)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备案表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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