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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关于组织开展常用低价药品报名审核工作的通知
阅读数:1327 招标区域:黑龙江 日期:2014/7/25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根据《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和《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布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组织开展报名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本次低价药品报名审核主要包括企业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网上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产品信息、报送资质文件、资质审核、价格自主申报等几个阶段。在此期间,我中心将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www.nmgyxcg.gov.cn)”陆续发布有关公告、通知和公示信息,相关企业务必及时登录网站了解相关信息,由于企业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得到相关信息,后果自负。
此次低价药品采购实行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和药品直接挂网,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由医疗机构与直接挂网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
二、报名产品范围
凡列入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低价药品清单内的品种和剂型下所有规格(见附件1、2),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零售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均可申请报名,不接受清单外的品种和剂型报名。
三、报名条件
1.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申报,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药品的商业公司、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视同生产企业。
2.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和《药品生产批件》等。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和药品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等,并分别具有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清晰复印件)、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3.企业信誉良好,药品质量可靠。2012年以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记录,并提供企业所在地地市及以上食药局出具的该申报企业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材料。
4.具有持续生产、保障供应药品的能力。
5.申报的低价药品属基本药物的必须是申报日前,进入药品电子监管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药品;属血液制品、生物制品、注射剂等无菌药品必须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版)》(GMP)认证(已通过新版GMP但暂时未取得证书的产品,需提供国家食药局的相关证明材料)。
6.资质证明材料以政府相关部门的有效证明文件为准。
7.所有在药品采购系统挂网的生产企业须保证药品能够同时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8.法律、法规及自治区药采办规定的其它条件。
四、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首次参加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应持法人授权书、药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到自治区药采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密码。已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企业无需领取,仍使用原用户名和密码;若企业密码遗失,可凭密码遗失重置函和法人授权书,进行密码重置。
领取时间:2014年7月30日至8月2日(9:00—12:00,15:00—18:00)
领取地点: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2.网上报名:申报企业使用用户名和密码登陆“常用低价药品申报系统”进行报名。
五、企业网上填报信息和编制、报送资质文件
1.网上信息填报方式及时间:各企业凭用户名登录“常用低价药品申报系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申报操作手册》和本通知的要求填报企业基本信息和相关产品信息。企业填报信息工作完成、审核无误后,需将填报信息在网上提交并打印。信息一经提交,企业将无法再次修改,请如实填写并认真检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企业自负。
网上信息填报时间为2014年7月31日— 8月10日(平台24小时开通)。
2.编制、报送资质文件
企业填报信息提交完成后,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申报操作手册》和本通知的要求编制、装订和报送资质材料(须提供原件的必须携带原件进行现场核对)。
采购文件报送时间:2014年8月4日— 8月12日(9:00-12:00,15:00-18:00)。各省具体时间安排见下表:
时 间
省 份
8 月 4 日
北京、河北、内蒙古、天津、山西
8 月 5 日
吉林、辽宁、黑龙江、宁夏、陕西
8 月 6 日
甘肃、河南、山东、安徽、江苏
8 月 7 日
湖北、上海、浙江、湖南、江西
8 月 8 日
重庆、四川、青海、海南
8 月 11 日
福建、广东、广西
8 月 12 日
贵州、云南、西藏、新疆 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企业可以修改或撤回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后,企业不得做任何修改,也不得撤销报名。
资质证明文件需要澄清、补正的,应按要求予以澄清、补正,拒绝或不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澄清、补正的,将取消报名资格。
申报企业如被证实企业有如下行为,经相关职能部门查证属实,取消该企业所有常用低价药品报名资格,且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内蒙古任何以自治区为单位的药械集中采购工作。
(1)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2)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的;
(3)供应质量不合格药品的;
(4)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的;
(5)因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
(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六、联系方式
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西街19号。
邮 编:010020
业 务 咨 询: 毕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19735
技 术 支 持: 霍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66290
企业信息咨询:潘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30595
产品信息咨询:马老师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传 真:0471-4919735
附件:1.国家发改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
2.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
3.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生产企业递交企业材料和产品材料的要求及模板
4.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企业领取用户名及密码委托函
5.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企业密码遗失重置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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