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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
阅读数:864 招标区域:吉林 日期:2014/7/24
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我省已正式公布了2013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及药品配送企业名单。现将建立配送关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工作时间。
2014年7月25日至2014年8月1日。各有关企业应在上述时间内,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建立配送关系(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并将基层医疗机构药品购销合同等材料递交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递交地点。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长春市安达街508号旺座国际商务广场A座10楼。
二、工作安排
(一)划分配送区域。
根据配送工作需要,我省按72个县(市、区)确定配送区域。本次中标企业和药品必须按照72个配送区域建立配送关系,并保证中标药品在所有区域配送全覆盖。
(二)建立配送关系。
1、建立基层配送关系。2013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企业和药品(基本药物和增补品种),在基层(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同一药品在同一个配送区域内只能选择一家配送企业”原则建立配送关系,并依据“实施方案”重点推荐综合排名前五名的配送企业(详见门户网站《关于公布2013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综合排名统计情况的通知》)。
2、建立非基层配送关系。2013年度吉林省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标企业和药品,在非基层(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相对稳定的配送关系,原则上不对配送区域内配送企业数量进行限制,即同一药品在同一个配送区域内可选择多家配送企业。
3、如基层和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中标的产品,应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根据中标范围和相关规定进行配送关系建立。即分别在基层建立一次配送关系,在非基层建立一次配送关系。
4、建立配送关系时,药品中标企业及配送企业应认真阅读“药品购销合同”和《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委托配送协议》(附件2)、《吉林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委托配送协议》(附件3),无异议后签署“委托配送协议”, 并加盖中标企业和配送企业双方公章。
委托配送协议作为药品购销合同的补充协议,与药品购销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配送关系一旦建立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报请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经批准后方可进行调整。
(三)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1、签订基层药品购销合同。依据“实施方案”,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代表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附件4);中标企业如委托配送的,则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即中标企业与委托配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后,中标企业代表本企业和委托配送企业与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签订药品购销合同。
中标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后,应及时将加盖公章的《药品购销合同》、《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委托配送协议》(各一式三份)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附件6),递交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签订非基层药品购销合同。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本单位临床使用药品需要,与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附件5);如委托配送的,则由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由医疗机构保管备查。
3、所有材料均应填写完整并按要求加盖企业公章。对未建立配送关系或不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等,从而影响临床用药的,将该中标企业列入不良记录管理,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4、如遇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调整,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建立药品配送关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是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环节,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遵照规定进行操作,建立稳定、有效的药品配送关系,切实保证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全省覆盖。所有中标企业必须保证其中标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即所有中标药品必须在72个配送区域建立稳定的配送关系,不得选择性配送。否则,将禁止本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三)动态调整。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采购周期内,中标药品的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在中标结果执行后,我省将对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实行价格监测联动。
(四)诚信履约。中标企业(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是保证中标药品足量、及时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被委托的配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各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需求,不论路程远近,数量多少等主观客观原因,均应一视同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如违反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直接追究中标企业责任,并追究配送企业连带责任。
(五)不良记录管理。我省将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不配送、选择配送、不按规定配送和供应不及时、供应质量不达标、擅自涨价(擅自变相涨价)、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配送与需求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出现商业贿赂等情况和行为,报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网上公示、通报直至取消中标、配送资格。
附件: 1、建立配送关系网上操作手册
2、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委托配送协议(模版)
3、吉林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委托配送协议(模版)
4、药品购销合同(基层模版)
5、药品购销合同(非基层参考模版)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版)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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