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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通知》(苏卫药政[2012]2号)的相关规定,现对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14年8月4日至8月8日17:00。如有异议,请于公示期结束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进行申诉。
接待地址: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监管科
附件:新增申请使用已备案药品医疗机构
http://www.hmyy.tv/news/files/130516774569072500.rar
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
2014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