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4年辽宁省朝阳市关于药品集中采购恶意投标的认定及处理说明
阅读数:752 招标区域:辽宁 日期:2014/8/8

一、 行为认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企业恶意投标:

1.  自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正式启动之日起,发现有医疗机构网上下达采购订单后30日内,因中标企业原因导致未按订单品种名称、剂型、规格、包装、数量等要求供应药品的。
2.  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正常运行后,因中标企业原因,一个月内,有三家以上(含三家)医疗机构库存药品达到最低补货限量而未能及时补货,影响到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
二、 处理办法

针对企业恶意投标行为,朝阳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对恶意投标企业做出以下处理:

1.  取消该企业所有中标药品中标资格;
2.  禁止朝阳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三年内采购该企业所有产品;
3.  通过“辽宁省朝阳市药品集中采购网”公布该企业名单及恶意投标行为。
4.  恶意投标行为所涉及的配送企业同时承担连带责任。
三、 应对措施

取消恶意投标企业中标药品中标资格后,朝阳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有权按评审规则依次递补次名投标企业及其投标产品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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