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09年黑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非基本药物申诉处理及补充招标相关情况公告
阅读数:963 招标区域:黑龙江黑龙江 日期:2010/4/8

各投标企业: 4月8日,各投标企业进行非基本药物补充招标网上报价,4月10日我中心组织专家评标。本次评标同时进行非基本药物的申诉和非基本药物补充招标的评审。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非基本药物申诉处理 (一) 评审时间:2010年4月10日。 (二) 确定企业申诉是否成立分以下两步骤进行: 第一步,选择十二省(市)药品价格为参考价格,去掉最低价后求平均价,在平均价基础上下浮5%为本次的申诉基准价。在上次非基本药物评标中,评审专家给出的限价低于基准价,则企业申诉成立; 第二步,第一步申诉不成立的药品,交由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参考同类药品的价格,对未通过第一步的药品进行投票,投票超过半数的药品,确认申诉成立。 (三) 评审原则:申诉成立的企业,将由评审委员会对企业的药品进行重新限价,并交由企业进行确认。 (四) 申诉结果确定:接受专家限价的药品执行新的价格;不接受专家限价,且在招标中没有进行价格确认的,将不被本次招标接受。 二、 补充招标 (一) 报价时间:2010年4月8日9:00—2010年4月9日17: 30。 (二) 报价及评审原则 1. 本次补充招标评审采取限价、议价原则。投标企业在4月8日至9日进行网上报价,4月10日网上开标,交由专家委员会评审。 2. 评审专家对投标企业报价进行评审,通过专家价格评审的药品为中标药品,未通过评审的药品由专家进行限价。专家限价将参考12省(市)的价格和同类产品的价格做出。专家限价的平均价(去掉一个最低价和去掉一个最高价)作为本次专家评审的限价,交由企业确认。 3. 确认专家限价的药品为中标药品。未确认专家限价的药品,企业可通过系统提出不确认的理由(具体操作详见操作说明)。评审专家委员会对未确认的药品再次审核并重新投票认定,得票超过半数以上的,将由专家重新限价并交由企业确认,未超过半数的药品落标。 4. 本次投标,投标企业药品如是黑龙江省第六轮中标的药品,本次投标报价不得超过“第六轮”中标价格。 5. 对于没有参考价格的药品,以国家发改委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核定的最高零售价为基础下浮30%作为参考价格,原则上专家限价不得高于参考价。 报价操作说明请链接下面网址: http://www.hljypcg.com/File_Download_Detail.aspx?id=21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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