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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2010年天津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中标(成交)生产企业:
受采购人委托,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关于天津市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统一配送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中标(成交)药品生产企业应在2010年天津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服务商遴选入围企业中选择一家主配送企业,并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机构批准。
主配送商应承担配送责任,负责各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服务,应保证货源充足,供货及时,覆盖城乡,确保四月十日天津市基本用药零差率销售城乡全覆盖的顺利实施。
现将天津市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采购委托配送申请表予以公布,请由各主配送商汇总填写后报送至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并提交电子版。申请时间: 2010年4月6日至2010年4月7日,每日9:00-16:00。
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招标中心
二〇一〇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