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4年河南省卫生计生委河南省发改委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做好河南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阅读数:771 招标区域:河南 日期:2014/9/17

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省直医疗卫生机构:
        为保障人民群众常用低价药品供应,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和《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制定了《关于做好河南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中医管理局
2014年8月29日

关于做好河南省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维护人民健康权益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任务,是重大民生工程。一直以来,部分常用低价药品出现供应不足甚至断供的情况,不能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
        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多部门协作配合。我省建立由省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及时研究解决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和避免药品供应不及时甚至断供情况的发生。各有关部门从原料生产、注册审批、价格管理、采购供应、临床使用、医保支付、质量监管、监督检查等多个环节,健全和完善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政策,调动企业和医疗机构生产供应、配备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各地相关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做好本地区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
        二、改进价格管理
        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日均费用根据现行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价格(政府未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按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计算)和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现阶段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为: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建立低价药品清单进入和退出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因价格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纳入低价药品清单。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需突破低价药品标准的,要及时退出低价药品清单,由价格主管部门按权限重新制定最高零售价格。
        三、完善采购办法
        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以省(区、市)为单位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网上阳光采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含省增补品种),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挂网,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采购交易,签订购销合同,明确采购品种、数量、回款时间、成交价格等,实行集中采购、统一配送、集中支付货款。公立医院使用的常用低价药品,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挂网,由医院网上采购交易。医疗机构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鼓励各地创新和探索保障常用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充分发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的组织协调作用,促进医院和基层用药衔接,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避免药品价格不适当波动。 
        四、加强采购供应监管
        生产企业应当从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服务好的企业承担统一配送任务,选择配送企业前要听取当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并保证配送企业经营利益。对纳入定点生产的药品,要加强政策引导,提高配送集中度。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要定期在采购平台上公布本地区注册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包括通过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供货能力、配送到位率和信誉等指标,为药品购销双方选择和评价配送企业提供服务,完善社会监督。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建立健全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网上采购监督和奖惩机制,自觉接受政府、社会、舆论的监督,抵制和反对商业贿赂,纠正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各级医疗机构要及时向所属卫生计生部门上报低价药品采购问题,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将问题汇总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省卫生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经核实由于生产企业原因引起的问题,将取消该企业所有低价药品的挂网资格;经核实由于配送企业原因引起的问题,建议生产企业更换配送企业,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五、完善使用政策 
        各地要坚持基本药物优先配备和合理使用制度,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自身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坚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河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确因疾病防治需要使用非基本药物,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可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低价药品清单中遴选(不超过50种),纳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并报省、市两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执行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等政策。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强化医疗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管理,加强医务人员培训,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并将常用低价药品使用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内容,充分发挥医疗机构药师作用,落实处方点评和审核,优化用药结构,逐步提高常用低价药品使用量。
        六、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
        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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