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4年辽宁省关于医疗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阅读数:910 招标区域:辽宁 日期:2014/11/12

各相关单位:
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报名资料审核最终结果已经公布。按照程序,审核通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常用低价药品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能自行配送的,原则上由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暂在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详见辽药采领办字[2014]25号文)中选择,配送企业的数量根据药品供应的实际情况确定,待新一轮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束后,按照新的配送要求执行。生产企业应当从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服务好的企业承担统一配送任务,生产企业要对产品质量及配送负总责。


二、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需登录“辽宁省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平台”( http://djyos.lnypcg.com.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平台内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三、需要直接配送药品到医疗机构的生产企业,以入库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将本企业添加到需直接配送药品的配送企业列表中,再以本企业直接配送的用户名(开头字母为J)和密码登录平台,对本企业直接配送的选择进行确认。


四、自2014年11月11日起,生产企业可登录平台勾选配送企业。各挂网产品在全省14个配送单元均需至少选择一个配送企业,否则无法完成配送关系建立。被选定的配送企业需及时登录平台响应以达成配送关系。已建立的配送关系,在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
 
附件: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http://www.hmyy.tv/news/files/130602339339820000.doc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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