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印发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阅读数:737 招标区域:广西 日期:2014/11/12

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改局、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区直各医疗机构,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工商局制定了《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1月7日
 
 


 

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
挂网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工作部署和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7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公布广西增补低价药品清单(第二批)的通知》(桂价医〔20l4〕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完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保证药品质量,规范购销行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用药,满足患者对常用低价药品的临床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网上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挥市场的作用和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增加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引导和调动企业生产供应常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常用低价药品分类采购管理。
三、实施范围
全区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公立医院。
四、组织形式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平台、统一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是全区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根据本方案制订《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文件》;负责药品集中采购活动全过程的实施和各采购用户操作业务人员的培训;负责按法定权限受理采购过程相关询问、质疑,并在规定期限做出答复;负责服务全区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广西药械采购平台(网址:http://www.gxyxzb.gov.cn,中文域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以下简称:采购平台),是全区负责发布药品集中采购相关信息的平台。
五、采购目录
(一)凡国家发改委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品种和剂型下的所有品规,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由生产企业自主网上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符合规定的药品统一纳入《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分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两册)》。
(二)企业相关资质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导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审定。凡在采购周期内资质证明材料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须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符合变更条件的方可进行变更。
(三)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清单中的毒麻精放药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四)采购过程中,对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由生产商提出申请,经自治区物价局核实后,退出低价药品清单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目录。
(五)对于新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品种,经申报、资质审核合格,自治区物价局审定企业报价(最小包装采购价格、日均费用)等符合低价药品日均费用标准的,增补纳入挂网品种目录。
六、采购周期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如遇国家和自治区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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