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4年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
阅读数:1051 招标区域:上海 日期:2014/12/2

各区县医保办、卫生计生委,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2013年11月29日发布的《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招标文件》(SH-JY2013-4),本市对《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中的抗微生物药物、抗肿瘤药物和神经系统用药物进行了集中招标采购,依照规定的招标程序确定了中标结果,现予以公布。中标药品目录可从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www.yyzbsw.sh.cn)上下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次药品中标结果的有效期: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至同品种药品下一轮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结果执行日止。

二、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从本次中标结果中选择采购。对本次招标采购范围内的品种,自本次中标结果执行日起,原2008年、2009年及2010年集中招标采购(非基层中标的)的中标结果自然终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不适用本次中标结果,其药品采购品种范围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本市将通过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www.yyzbsw.sh.cn)公布中标药品质量与信誉服务相关信息,供各医疗机构采购参考。请各医疗机构科学、合理选择质优价廉药品采购使用,市药事所将根据质量与信誉服务相关信息分类,定期统计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采购情况并公示。

四、中标药品的最高零售价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公布。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不突破最高零售价的前提下,以药品实际购进价为基础,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作价率作价后销售。

五、中标药品可由医疗机构直接向生产企业采购,由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也可由医疗机构向经营企业采购。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二次议价、变相压价和返利,不得与企业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性条款和协议,不得要求企业提供申报资料,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名义的费用。

六、本次招标目录中,恩夫韦肽注射剂等59个品种(剂型)的药品无企业投(中)标,政府举办的二、三级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对无企业投(中)标品种,如临床必需,请医疗机构及时与药品招标采购机构联系(联系方式: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74号虹鹰大楼706室;联系电话:021-56472262;021-56637776;021-56509211)。

七、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精神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和医保目录内限定儿童使用的药品,不纳入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按现有规定采购。

八、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药品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执行。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二、三级医疗机构医保目录药品(第一批)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目录(可从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信息网www.yyzbsw.sh.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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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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