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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际,省卫生计生委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2014年12月1日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集中采购行为,建立诚信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2010〕6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64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3〕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由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与《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试行)》相衔接,是药品集中采购交易三方失信惩处的重要依据。
医疗卫生机构的诚信记录与其机构评先评优、等级评审、药品零差率销售经费补助等相结合。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将作为中标品种、企业资格退出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诚信等级统一划分为诚信、守信、警示、失信四级,相应标示为A、B、C、D四级,标准如下:
(一)医疗卫生机构
A级(诚信):一年内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者;
B级(守信):有2次(含2次)次通报批评或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1次,﹤3次;
C级(警示):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3次,<5次;
D级(失信):被通报批评、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5次。
(二)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
A级(诚信):药品生产及配送企业一年内无任何不良诚信记录;
B级(守信):同一品规或企业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1次,﹤3次;
C级(警示):同一品规或企业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3次,<5次;
D级(失信):同一品规或企业被警告或不良记录之和≥5次。
第六条 依托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建立诚信档案数据库(以下简称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