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组织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第二批)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有关事宜的通知
阅读数:770 招标区域:辽宁沈阳 日期:2014/12/22 15:28:16

各相关单位:

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第二批)报名资料审核最终结果已经公布。按照程序,审核通过的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按照《辽宁省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方案》的规定,常用低价药品鼓励生产企业自行配送;不能自行配送的,原则上由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配送企业暂在辽宁省2011年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确定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详见辽药采领办字[2014]25号文)中选择,配送企业的数量根据药品供应的实际情况确定,待新一轮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束后,按照新的配送要求执行。生产企业应当从符合资质的配送企业中选择规模大、覆盖面广、配送率高、服务好的企业承担统一配送任务,生产企业要对产品质量及配送负总责。

二、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需登录“辽宁省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平台”( http://djyos.lnypcg.com.cn),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在平台内建立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见附件)。

三、需要直接配送药品到医疗机构的生产企业,以入库报名时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将本企业添加到需直接配送药品的配送企业列表中,再以本企业直接配送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平台,对本企业直接配送的选择进行确认。

四、自2014年12月22日起,生产企业可登录平台勾选配送企业。各挂网产品在全省14个配送单元均需至少选择一家配送企业后方可提交,被选定的配送企业需及时登录平台响应以达成配送关系。网上建立配送关系暂不设定截止时间,但各挂网产品在全省14个配送单元均至少成功建立一条配送关系才能进行网上采购。已建立的配送关系,在采购周期内不得变更。后续可以继续添加新的配送关系。


附件: 《生产企业、配送企业操作手册》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4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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