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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做好我市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的配送工作,根据自治区《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20号)文件要求,现开展常用低价药品经营企业委托配送协议的签订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签订要求
(一)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与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要按照《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样本)》(见附件1)签订委托配送协议,一式三份,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
(二)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选择委托配送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是包头市遴选或报名公示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见附件2、附件3);
(三)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选择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时,每个挂网交易的药品在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选择1~8家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在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2~5家配送企业;
(四)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应按公示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承担的配送区域签订配送协议,即⑴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与承担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委托协议;⑵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与承担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委托配送协议;⑶若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同时承担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及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的配送企业只需签订一份协议。
(五)在《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委托配送协议(样本)》地区一栏中,要按照配送区域不同填写,⑴如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仅承担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的配送,协议中地区一栏需填写“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⑵如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仅承担包头市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及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协议中地区一栏需填写“包头市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⑶如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委托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同时承担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及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配送,协议中地区一栏需填写”包头市”。
二、递交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1月15日-16日(每日上午9:00-11:30,下午14:30-17:00)
地点: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服务管理中心(昆区乌兰道18号包头市卫生局302室)。
联系电话:0472-2145828
联系人:贾荣
附件1: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委托配送协议点击下载此文件
附件2:包头市旗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名单点击下载此文件
附件3:包头市旗县区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名单点击下载此文件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网上集中采购服务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