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5年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市卫生局关于遴选确定奉化市基本药物配送商的通知
阅读数:739 招标区域:浙江 日期:2015/1/19
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遴选确定基本药物配送商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15〕1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基本药物及时配送,在充分征求纪检、监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现将我市遴选确定基本药物配送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遴选确定目的及原则
充分认识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确定工作的重要性,切实负起责任,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和增设歧视性条款,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及相关规定进行遴选确定,确保遴选确定的配送商及时将基本药物配送到位。
二、遴选确定程序
(一)组织机构的建立
1. 成立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委员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何国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德慧、邬旭芬、徐进为办公室成员。
2. 由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遴选工作专家组。
(二)遴选确定的具体实施
1. 参选配送商的报名与审核。在省药械采购工作平台发布的“合格配送企业名单”中的配送企业,自愿参加我市基本药物配送的,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到1月22日16时止向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局窗口(奉化市南山路81号交通银行2楼)报名。报名时参选配送商应提供配送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GSP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质由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在报名截止日期止,经审核符合配送资质的,报名企业家数在8-16家之间的视作初选配送商直接进入遴选程序;报名企业家数超过16家的,提交遴选工作专家组投票决定16家配送商作为初选配送商,进入遴选程序。
2. 配送商的遴选产生。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纪检组长召集遴选工作专家组会议(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1)先由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遴选确定基本药物配送商的具体方案进行解读,并对初选配送商资质审核情况进行介绍。
(2)初选配送商分别进行企业情况介绍(介绍时限在5分钟内)。介绍内容包括: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企业信誉、配送规模、配送程序和方法、配送环节(生物制品)、获得新版GSP证书情况等。
(3)遴选工作专家组对初选配送商按照配送能力、服务质量、企业信誉、配送规模兼顾配送便利及生物制品配送环节的特殊条件要求逐一进行审核,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取得新版GSP证书的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的配送企业(集团)及其所属取得GSP证书的控股公司视为同一家配送企业参加遴选。专家组在参加遴选的配送商中以书面打钩的方式无记名投票进行遴选,以票数多少遴选出8家配送商。如最后1名有多家配送商的票数相同,对得票相同的配送商再次投票,选出得票最多的1名配送商(以此类推)。根据投票结果遴选出的8家配送商由专家组成员签字确认。
3. 配送商的确定。遴选出的8家配送商要提交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初选、遴选结果,结合配送商近年来在我市的经营情况确定配送商,并上报宁波市卫生局。
4. 确定配送商后要求配送商提供开户银行及户名、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送货单样式、印模等资料。上述资料一式二份。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确定工作的领导,建立组织机构,明确各自职责。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要负责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确定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确定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确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基本药物配送商的报名及资质审核、建立遴选工作专家组并组织开展遴选工作。遴选工作专家组要按照遴选办法,负责对基本药物配送商进行评价、论证和投票,初选基本药物配送商和遴选基本药物配送商。
(二)纪律保障
局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遴选确定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对参加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确定工作的全体人员提出如下纪律要求:
1.遴选工作专家组所在单位应对遴选工作给予支持并予以保密;
2. 按照遴选确定工作的相关规定,对参选的基本药物配送商进行独立评审、遴选,不受任何干预;
3. 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遴选确定过程保密,在遴选确定结束时必须对结果签署实名,以示负责;
4. 遵守遴选确定纪律,不得与参选配送商存在可能影响遴选确定客观公正的关系,不得与任何基本药物配送商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基本药物配送商或其他利害关系相对人的任何财物;
5. 遴选确定参加人员在遴选确定结束时不得将遴选确定过程中用于记录等用途的材料带出;
6. 如在遴选确定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评审等行为的,立即终止遴选确定活动,并取消当次遴选确定结果,相关责任人取消其遴选确定资格,并予以通报;
7.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提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报名联系人:徐进;电话:13989346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