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药品新增服务指南
◆ 办事项目 申请药品新增
◆ 办理机构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服务科
◆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 发〔2010〕64号);
3、《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沪府办〔2002〕4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的通知》(沪人社医〔2012〕602号);
5、上海市医保办专题会议纪要内容。
◆ 申办范围 全市范围内按法律法规经管理部门批准生产销售的,医药机构经由正规渠道从外部供货单位采购的各类药品,上述药品不包括医疗机构的自制制剂和中药饮片。
◆ 申报材料
1、新增企业相关材料
*(1)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三证一照(即生产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GMP 证书);
2、新增药品相关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2)药品生产或分装批件(进口药品分装生产批件加附相关进 口药品注册证书);
*(3)药品说明书原件;
*(4)药品包装照片(药品内外包装);
*(5)国家食药监局网站公布的本位码截图;
(6)本市物价部门刊发的《上海价格信息》;
(7)其他证明材料(如专利证明、奖励情况等)。 注:上述全部书面材料均需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带“*”标记的材料同时需提供电子版照片或扫描文件。
(格式要求: 图像请先作预处理。要求照片大小不能超过2M; 如提供扫描文件,要求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格式不限,均可清晰辨识。)
◆ 办理程序
1、受理 市药事所平台科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核,对申请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给予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市药事所平台科应要求其补充材料,并退还全部申请材料。
2、审核 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3、告知
15 个工作日后,企业可自行在网上查询药品的办理进度。
◆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黄渡路74号虹鹰大楼706室
邮编:200081
电话:021-56321192、021-56472262、021-56637776
传真:021-56472262
药品信息变更服务指南
◆ 办事项目 药品信息变更 内容包括:药品通用名、商品名、剂型、规格包装、包装方式、
单位、生产企业等。
◆ 办理机构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 受理部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服务科
◆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
2、《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卫规财发〔2010〕64号);
3、《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沪府办〔2002〕46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 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的通知》(沪人社医〔2012〕602号);
5、上海市医保办专题会议纪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