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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旗县基本药物采购管理中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17号)、《关于启动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20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我市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
1.各旗县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心为常用低价药品基层采购机构,基层采购机构负责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编制本旗县区常用低价药品用药目录。
2.基层采购机构组织开展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在规定议价周期内开展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保证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工作顺利开展。委托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1)。
二、基层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
1.基层采购机构负责与本辖区内常用低价药品的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统一签订购销合同。
2.购销合同内容中必须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转换系数、价格、配送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周期等。
3.议价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款项必须填写完整,内容不得涂改,双方加盖公章合同生效。
4.如在合同期内常用低价药品有价格变化,本合同自动终止,重新签订新购销合同。
5.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附件2)。
三、基层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签订委托协议。
为保证常用低价药品正常供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由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统一归集货款和办理支付。
1.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通过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系统进行结算工作,执行实际货款支付。
2.旗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严格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结算单明细及配送企业开具的发票支付货款。
3.基层采购机构负责提供相关数据
4.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订盖章起生效(附件3)。
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确认配送关系后,与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合同一式三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各执一份,旗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执一份,从签订日起生效(附件4)。
附件: 1. 2014包头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委托协议书
2.2014年包头市常用低价药品购销合同
3.2014包头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货款集中支付委托协议书
4.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包头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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