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级医疗机构、有关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工作已顺利完成。根据《2014年甘肃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201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及《关于印发2014年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目录中常用低价药品议价挂网工作方案的通知》(甘卫药政发[2014]442号)等要求,自2015年2月9日起,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需全面执行本次基本药物品种中标结果。同时废止原同品种药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中标结果。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采购目录
(一)《2014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采购目录一、采购目录二和常用低价药品议价采购目录。其分别来自于《2014年甘肃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种集中采购招标目录(一、二)》中标品规和议价成交品规。
(二)采购目录一为基本药物,原则上供全省各级医疗机构使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选择品种配备使用,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并逐步达到一定的配备使用比例。至2015年底全省三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基本药物销售金额占全部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25%,三级专科医院不低于20%,二级综合医院(包括中医院)不低于45%,二级专科医院不低于40%,实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机构不低于50%。
根据《实施方案》和招标文件相关规定,采购目录一的单独定价药品(包含优质优价),如不能执行基本药物价格,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竞价品种综合评分高且价格高者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经价格整理后价格仍然异常的,限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三)采购目录二为非基本药物,限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和使用(常用低价药品除外)。
(四)已中标品规中的基本药物品种若不可替代,且临床必需,医疗卫生机构可通过备案采购解决需求。备案采购后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采购平台“备案采购”模块如实进行网上填报。
(五)对于常用低价药品议价采购目录由各地按照区域议价单元供全省(区域)配备使用。其中东片区域包括庆阳、平凉、天水、陇南4个市州;西片区域包括酒泉、嘉峪关、金昌、武威、张掖5个市州;中片区域包括兰州、定西、白银、临夏、甘南5个市州。
(六)对于《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2015年)经医疗机构遴选筛查按本次调整后公布的目录执行,其它分类管理目录根据中标结果执行情况和临床保障供应情况适时调整。《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目录》(2015)更新在药品采购平台,请按平台要求填报采购数据。
(七)关于采购目录信息,请各医疗卫生机构以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公布信息为准。
二、药品采购及价格
(一)已采购的以往中标品规,可延期使用至2015年3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原中标企业的中标药品。
(二)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本次中标价格采购销售药品;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其采购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根据有关规定,其销售价不得高于中标零售价(本次采购平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常用低价药品零售加价后不得超过日均费用化学药品3元中成药5元的标准。以上价格均含配送费用。
(三)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按区域议价片区的议价结果执行。
(四)对列入省重点监控的品种(品规),其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基本药物总采购金额的3%。
(五)实行中标药品价格动态管理。在本采购周期内,对进行价格监控的单独定价或优质优价品规,参照周边省份(新疆、青海、宁夏、陕西、河南、四川)最新中标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其他价格监控品规(主要为执行不同质量标准或价格,增加适应症、获奖而区分不同竞价组中标价格差异较大的),参照全国省级最新中标价进行动态调整。同厂家同品规药品,凡中标价明显高于医疗机构正在执行的实际采购价的,经核实后按“就低原则”进行调整。
(六)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基本药物品种,不得网下采购。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类药品暂不执行网上采购政策,继续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在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公布基本药物品种价格信息,供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
三、药品配送
(一)根据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卫药政发[2014]515号),2014年我省基本药物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按照“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新模式开展配送服务。非基本药物的配送也按照新调整的配送政策执行。
(二)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省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