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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直及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根据《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81号)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安全,结合我省药品阳光采购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考核积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修订)
2.《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办法考核积分实施细则》(2010年修订)
3.调整后的药品阳光采购积分考核项目表
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