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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机构、各县药管中心: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皖政〔2015〕16号)、《关于印发2014年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基本用药集中招标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改〔2014〕3号)、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设备集中采购办法》的通知(皖卫药〔2015〕6号)、《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5〕7号),以及国家对药品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芜湖市2015年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遴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临床必需、常用剂型和规格,充分考虑特殊人群用药。
(二)坚持让利于民。公立医疗机构采购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医院制剂除外)一律实行零差率销售。
二、遴选目录原则和要求
(一)坚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版)优先遴选、优先使用的原则。各公立医疗机构根据诊疗科目,凡涉及到的诊疗科目内的国家基本药物,都必须全部纳入到各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内,实行常规采购。
(二)坚持优质优价、临床必须的原则。遴选具体品种须遵循以下原则:
1、相同质量类型的药品,要优先选择日均治疗费用最低的品种(厂家)(按成人患者最小剂量计算,下同)。
2、不同质量类型的药品,若价格相差不大,应优先选择生产企业工信部排名靠前的厂家。
3、不同质量类型中标的药品,其生产企业规模及市场信誉相差较大的,价格相差较大,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治疗需要,分质量类型遴选;
4、由于儿童用药适宜品种少,标明儿童使用或可治疗儿童常见疾病的药品,应优先选择儿童剂型或儿童可使用的剂型。
(三)各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必须遵循以下诊疗规范:
1、严格执行卫生部第53号令《处方管理办法》中第四章第16条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 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有多种剂型和规格时,应当优先考虑临床常用剂型和规格,对特殊人群用药品规数可适当放宽。
2、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包括抗菌药物的品种、剂型和规格)应当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第84号令)的规定制定。应遵循以下规定:
(1)优先选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处方集》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收录的抗菌药物品种。
(2)《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文件中的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必须全部纳入。
(3)按照安徽省级卫生厅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科学遴选。
(4)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的品种数量。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5)具体抗菌药物品种应满足: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
(四)各医疗机构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品规数应按规定控制在合理范围。具体要求如下表:
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目录品规数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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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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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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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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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床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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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配备药品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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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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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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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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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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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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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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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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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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