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各药品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
现对《重庆市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0年)》中的部分内容作如下补充说明,请遵照执行。
一、剂型的认定依据
以《药品注册批件》或药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为认定依据。对于区别定价药品的剂型认定,也可以国家发改委和重庆市物价局价格文件为依据。
粉针中的溶媒结晶粉和冻干粉通过以上材料不能认定的,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局证明(公章)为认定依据。
二、对个别药品剂型的调整
“基本药物剂型分类表”中“双黄连合剂”对应的“口服液”剂型删除,增加双黄连的“口服液”和“浓缩型口服液”两种剂型。增加参麦注射液的“大容量注射液”剂型。
三、区别定价药品的认定依据
区别定价药品的生产企业须提供2009年10月22日前国家发改委或重庆市物价局的最新文件复印件(包括文件首页和申报产品所在页)。同时要求在“附件2-2 产品资质基本信息表”倒数第三行中的“证书号/文件号”后填写物价文件号。
四、关于药品评价方法中企业排名(500强)的认定
(一)500强中有明确排名的药品生产企业,以其具体排名位次进行认定。
(二)凡企业名称为集团、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的500强企业,由500强企业认定其属下公司,统一列出名单,加盖企业公章(鲜章)。各属下公司按500强企业的排名位次进行认定。属下公司各执一份盖有500强企业公章的名单与企业资料一并递交。若500强企业提供虚假名单,经查证核实,按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处理。
五、部分药品剂型、规格齐全度的评分问题
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注射液因属捆绑分类品种,在“药品评价方法”中的“剂型、规格齐全度”的评分按满分(10分)计算。
六、关于企业办理CA的问题
(一)原则上以前办理过CA的企业不再需要办理。
(二)如企业确需增办CA(限增办1个),须提交申办CA的书面申请和办理CA所需材料,经服务中心同意后办理。请企业加强对CA使用的管理,因CA管理混乱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七、关于“无生产假药记录的声明”格式
附件1-6“无生产假药记录的声明”可以不受此格式限制,但内容必须清楚地表达报名前两年内无生产假药记录,用A4纸打印,加盖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局公章(鲜章)。
重庆市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
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一O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