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阅读数:1013 招标区域:陕西陕西 日期:2010/3/9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扎实有序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在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三日

陕西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工作任务分解

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161号)要求,为扎实有效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省《实施意见》中的部门职责,特制定工作任务分解。

一、组建陕西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

1、建立健全工作委员会的各项工作机制,明确各组成部门工作职责,定期进行督查;

2、加大宣传,营造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3、完善委员会办公室组成,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

二、建立和完善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

1、制定《陕西省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2、建立省基本药物专家库;

3、制定我省目录遴选增补和调整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4、动态管理我省基本药物目录。

(由省卫生厅负责,省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

三、有效保障全省基本药物供应。

1、全省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由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通过省卫生厅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交易平台,统一招标确定药品生产企业和价格;

2、制定采购、配送相关配套政策;

3、督导各设区市通过公开招标遴选药品配送企业;

4、监督指导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督导生产和配送企业保证基本药物的临床供应;

6、加强基本药物供应的日常监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商务厅负责,委员会各组成部门配合)

7、制定和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我省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8、研判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产生的影响,制定调整措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负责)

9、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选择配送企业的全程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省监察厅负责)

四、规范全省基本药物价格。

1、制定全省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

2、探索设定基本药物标底价格,进一步降低基本药物价格;

3、加强对各地基本药物价格的监管。

(省物价局负责,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配合)

五、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1、制定《陕西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暂行规定》;

2、监督检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按需配备和全部使用基本药物;指导政府举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含国有控股企业)所属的医疗机构将基本药物作为临床首选药物优先使用;

3、结合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比例;

4、监督检查、指导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用药管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

(省卫生厅负责)

六、完善基本药物报销政策。

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七、建立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偿机制。

1、制定《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多渠道补偿暂行办法》;

2、制定《陕西省公立医院改革补偿暂行办法》;

3、加强对基层落实和使用财政补助政策的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物价局配合)

八、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

1、制定《陕西省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2、规范基本药物生产、流通,对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GMP、GSP执行情况实行跟踪监管;

3、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完善药品监测网络,加强不良反应监测,及时处理突发群体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

4、加大对基本药物使用的质量监管力度,实行全覆盖质量抽检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5、加强配送过程药品质量监督检查;

6、负责药品质量的投诉、举报和查处。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九、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

1、设立基本药物省级监测网点;

2、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信息管理系统,及时采集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等相关信息;

3、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开展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效果评价;

4、发布监测评价报告,促进基本药物制度不断完善。

(省卫生厅负责,省监察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配合)

十、加强零售药店的药物管理。

监督指导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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