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广东省关于新版低价药品交易相关要求的补充通知
阅读数:605 招标区域:广东广州 日期:2015/4/24 15:40:50

各有关单位:


按照广东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工作整体部署,我省新版低价药品已于2015年4月13日进入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挂牌交易。通过综合分析目前新版低价药品交易开展情况,就做好新版低价药品交易采购工作,保障低价药品供应,经省药品交易制度改革专责工作小组会议研究决定,提出以下要求:


一、相关企业抓紧报价的要求


新版低价药从4月13日挂牌交易至今,仍有部分品种未报价,为保障医疗机构临床用药,请新版低价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在2015年4月30日17:00时前完成所有品种的第一次报价,逾期系统将关闭报价功能。今后,低价药未报价品种、新增品种报价或已报价品种需调整报价的时间均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即低价药第二次报价时间为5月29日,依此类推。


二、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购


目前,有医疗机构反映个别新版低价药品种的报价涨幅较大。对此类问题,交易系统已设置了议价功能,请医疗机构通过交易系统议价,并货比多家,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原则采购。


三、医疗机构执行最高零售价的要求


全省各级医疗机构销售新版低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不得超过该品种的挂牌价。暂不实行零差价销售的医疗机构,对企业报价未预留差价的品种,其药品加成可通过议价降低成交价解决。


四、原低价药已签订合同的执行要求


对原是低价药目录的新版低价药品种,其在4月13日前已签订购销合同但尚未完成采购的量,按照《合同法》第63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的规定,由交易双方重新商定成交价后继续执行;对原是低价药目录但现不属新版低价药品种,其已签订的购销合同要继续按合同条款执行。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5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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