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医药招商企业排行
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启动全省基本药物(2014年)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5〕1号)文件精神,现就启动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2014年)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采购药品范围
(一)基本药物
《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中标目录(2014年)》(以下简称“中标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和省增补非目录药品。
(二)常用低价药品
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符合低价药品标准、资质审核通过的挂网药品。常用低价药品实行动态调整。
(三)非基本药物
《湖北省2013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整版)中的药品。
二、采购主体
采购主体为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鼓励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品及非基本药物。
三、采购平台
采购主体必须在“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采购药品,严禁网下采购挂网目录药品或擅自采购非挂网目录药品。
四、执行时间
本轮基本药物及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自2015年5月15日起启动,过渡期一个月,在过渡期内对库存进行清理。采购周期暂定为2年。
五、采购、使用及价格管理
(一)挂网药品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也可由生产企业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被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在“湖北省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平台(http://www.hbjbywzb.cn)上注册,并经审核通过。生产企业委托配送的,应当充分考虑配送企业的实际配送能力、配送业绩以及医疗机构对其服务质量、服务信誉的认同程度等。
(二)采购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基本药物,同时应根据本机构用药需要配备一定比例的常用低价药品。二级医疗机构(包括同等级别的妇幼保健院和其他专科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为40%~50%(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县二级医疗机构为50%左右),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和销售额比例为25%~30%。
(三)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价包括配送费用(含配送到村卫生室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机构所采购使用的药品均实行零差率价格政策,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药品加成政策执行零售价格。
(四)基本药物中标价格即为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常用低价药品可由采购主体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挂网药品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经营企业进行议价采购。
(五)允许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非基本药物采购探索以带量采购的方式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药品议价应以《湖北省2013年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调整版)的中标价格为议价基准,其最终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得超出基准价格。可探索汇总多家医疗机构药品品规采购数量,以带量采购方式联合与药品企业进行议价采购,最大限度降低药品采购价格。
各地在采购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电话:027-86629920,86629921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