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5年北京市第一批药品阳光采购范围说明
阅读数:709 招标区域:北京 日期:2015/7/7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4〕63号)和《关于我市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实施方案》(京卫药械字〔2015〕40号)要求,北京市即将开展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现将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范围整体要求和第一批药品阳光采购范围说明如下:

一、阳光采购范围整体要求

1、医疗机构在用所有药品均属于阳光采购范围。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体外诊断试剂、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按国家和我市现行规定采购。

基层基本药物的采购,按国家和我市规定执行。

2、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在阳光采购范围编制《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并细分为《国家谈判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

其中,《国家谈判药品目录》是由国家相关部门制定,实行国家谈判或定点生产的药品目录,主要涉及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以及部分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短缺药品目录》是根据我市医疗机构急(抢)救、临床必需药品供应保障中出现短缺断货或供应不足情况制定的药品目录;《低价药品目录》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低价药品清单确定的药品目录;上述目录外的采购品种,列入《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

3、除《国家谈判药品目录》外,北京市将就《低价药品目录》、《短缺药品目录》、《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分类分批集中组织阳光采购工作,直至覆盖阳光采购范围内所有化学药品、生物制品和中成药。

二、第一批药品采购范围

1、第一批纳入药品阳光采购范围的药品包括《短缺药品目录》内品种和《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内西药品种(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2015年我市已完成的《低价药品目录》,不纳入本批次范围。

2、《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只列明化学药品、生物制品或中成药大类范围,不详细列举药品名称(通用名称)。

3、同属第一批《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和《低价药品目录》剂型的产品,符合低价药政策的不纳入本批次范围,不符合低价药政策的(如部分原单独定价产品)则纳入第一批《北京市医疗机构竞价谈判药品目录》(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

附件:《短缺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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