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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关于加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备案采购管理的通知》(苏卫药政[2012]2号)的规定,先对需要使用备案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15年7月16日至7月22日17:00。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材料形式进行申诉。 接待地址: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监管科。
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