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关于2010年度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标准信息及限价公示等相关内容的通知
阅读数:1212 招标区域:吉林吉林 日期:2010/2/23

各供应商:
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以及省医药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联席会议精神,现将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产品目录、竞价分组、产品限价等有关信息进行公示,相关通知如下:
一、基本药物产品目录的确定
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有关规定,通用名、剂型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 版)》内的所有品规,原则上全部纳入我省基本药物目录。但国家发改委和吉林省价格主管部门发布的物价文件中,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特殊包材的药品(见附件1),供应商可自愿选择是否进入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如选择进入我省基本药物目录,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已公布的同剂型规格品价格,同时,供应商必须在2010年2月21日至23日,按照规范格式(格式详见附件2)向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递交书面申请,逾期未递交的供应商后果自负。
二、基本药物标准信息公示及质疑
标准信息公示的范围,是审核合格的所有基本药物品种。内容包括:产品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转换比、单位、包装材质、零售价、评价层次、产品限价等,未通过审核的基本药物产品不在公示范围内。
(一)标准信息公示
2010年2月11日至23日,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通过限价竞价系统,向各供应商公示基本药物产品标准信息、竞价分组和产品限价等情况。自2010年2月11日起,“限价竞价系统”拆分为2010年吉林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和2010年吉林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企业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变。供应商使用原用户名、密码登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后,查看本企业产品信息(标准信息公示操作指南见附件3)。
(二)供应商质疑
供应商对于公示的基本药物标准信息、竞价分组和产品限价等内容有异议的,可于2010年2月21日-23日向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递交书面质疑。具体内容包括:
1、基本药物产品基本信息(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转换比、单位、包装材质、零售价、评价层次、是否属于基本药物)与企业递交的证明材料不符的,需书面提交产品信息质疑(质疑单格式见附件4),未递交书面质疑的不予处理。
2、质疑单必须准确填写产品的公示编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包装转换比、包装材质、生产企业、质疑类别编号、质疑内容和情况说明。在质疑内容及情况说明中必须写明公示的信息内容和供应商认为正确的信息内容,并写明质疑原因。
3、产品信息质疑单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于标准信息公示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截止时间后不再接受任何质疑。供应商递交的质疑单如附相关说明材料,每页也须加盖供应商公章。
  4、质疑单应准备原件三份,递交时由递交人、接收人员签字并填写接收日期,两份留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备案,一份留供应商作为回执,请供应商必须妥善保管。
5、GMP认证证书过期正在办理的产品,暂时允许继续参加此次项目,至标准信息公示截止前仍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不予挂网。
6、中国驰名商标产品,已经递交了中国驰名商标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合格或未递交外包装盒的,可在标准信息公示截止前补充递交。“中心”不再接收新交的中国驰名商标证明材料。
7、标准首仿药品可在标准信息公示截止前递交产地省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标准首仿”证明原件、药品批件、质量标准等相关资料。
8、已经被认定为专利或过期专利的产品,需补交授权书等相关资料的,企业可登录“药品限价竞价系统”查看审核备注,并在标准信息公示截止前递交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9、公示期间咨询和答疑量较大,标准信息公示期间不接收任何邮寄资料。为提高工作效率,关于竞价分组、评价层次认定的原则和办法,请供应商仔细阅读《2010年度吉林省药品集中采购文件》(13-15页)以及“中心”网站关于评价层次调整的补充通知,对于《采购文件》合理性的质疑将不予受理。
供应商对基本药物标准信息、竞价分组和产品限价等内容提出书面质疑的,由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处理,专家审核处理结果为最终结果。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质疑的,视为对公示的基本药物标准信息、竞价分组和产品限价等内容进行了确认,并同意按照公示的信息参与竞价报价。
三、基本药物限价规则
同一竞价组下产品数量大于等于3个的,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物价局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指导价格扣除规定的流通差价(15%)后计算出该产品的限价,所有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的限价,高于限价的报价无效。
同竞价组下产品数量不足3个(不包括3个)的,参考最新一期辽宁省基本药物中标价格或吉林省上一年度中标价格制定限价;确无限价依据的,以有限价品种平均扣率作为限价。
大输液产品(葡萄糖、葡萄糖氯化钠、氯化钠、复方氯化钠)根据国内其他省份最近一期中标价格以及市场实际运行价格,按照装量、包装材质等统一限价,确定产品限价,企业不高于限价报价不淘汰。
四、基本药物竞价淘汰规则
(一)淘汰规则
所有参与报价的产品(除大输液外),竞价组分组后,将企业有效报价由低到高排序,以低价中标为原则,按照如下规则进行淘汰:

序号

同竞价组有效报价产品数(个) 淘汰产品数(个) 1 1-2 0 2 3 1 3 4-5 2 4 6-7 3 5 8-9 4 6 10 5 7 10(不含)个以上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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