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0年陕西省关于基层医疗机构“三统一”增补药品统一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阅读数:974 招标区域:陕西陕西 日期:2010/8/30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了做好“三统一”增补药品统一采购工作,省药品“三统一”办公室对《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进行补充说明,现通知如下:

一、企业申报时,对不在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表》(发改价格〔2009〕2489号)中的品规,须提交国家发改委的定价文件,没有国家发改委文件的,须提交陕西省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没有陕西省物价部门文件的,须提交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的定价文件。

二、产品报价时,除符合《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报价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报价必须低于国家发改委、陕西省物价部门、企业所在地省级物价部门规定的零售指导价扣除15%顺加差率后的价格;

(二)不高于同厂家同品规在陕西省最低市场供货价。

三、《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中,要求申报资料需由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调整为需由所在地市级以上(含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四、《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统一采购实施细则(试行)》中,对申报抗生素类的生产企业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以上的限定,仅适用于申报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以及喹喏酮类的口服或注射剂生产企业

陕西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三统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本站是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个人购买者请到医院或药店咨询,请不要拔打左侧电话!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Copy Right 2003-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90049
免责声明:环球医药网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您的权益。
本网站仅供医药医疗专业人士浏览, 风险提示:招商项目有风险,投资合作需谨慎。 页面执行时间:78.12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