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2010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
阅读数:937 招标区域: 日期:2010/2/8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要求,现将《2010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稿)》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2010年2月5日至2月11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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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0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公示稿)》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一O年二月五日

附件:

2010年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

(公示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的规定,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与加快医疗、工伤、生育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探索建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调整用药范围,适当提高用药水平,强化监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理的基本用药需求。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适应。药品目录要与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医疗服务管理和探索建立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谈判机制相衔接。

(二)坚持基本保障。统筹考虑基金及各方面承受能力,保障参保人员临床基本用药需求,同时兼顾我省经济发展与用药习惯差异。

(三)坚持在政策稳定的基础上适度发展。保持参保人员用药相对连续与稳定,根据医疗、工伤、生育“三项险种”的保障能力,参保人员需求变化和临床医药科技发展适当提高用药水平。

  (四)坚持专家评审工作机制。调整专家构成,完善评审机制,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科学性与权威性。药品目录完全由专家评审确定;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仅负责目录调整的组织工作,不参与备选药品咨询和投票遴选,也不接受药品企业的申报和推荐。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对调整工作的意见,规范并公开评审程序,加强监督工作,严肃工作纪律。

  (六)坚持统筹各项社会保障用药范围管理。同步调整、统一发布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兼顾统筹城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用药需求。

  三、调整内容

(一)调整范围及数量

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再进行调整,2009年12月份开始执行使用。民族药和中药饮片部分,按现有政策继续执行。乙类药品按规定进行调整,调整品种总数(含调入、调出和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控制在243种以内。仅限工伤保险使用的药品不受调整品种总数的限制。

(二)关于药品调入 

  调入药品基础资料由国家和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坚持不接受企业申报,不重复进行药品检验,不向药品生产经销企业收取评审费和其他各种费用。调入药品的重点是新药、地方药品、专家建议增补以及符合国家卫生部等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增补的本省基本药物目录药品。

  对所有药品,均按照临床药理学进行分类,剔除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予考虑的药品,标明政府限价和市场零售价格后,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对每一最小分类下的药品,按照药物经济学原则进行疗效价格比较,优先选择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品种。

  (三)关于药品调出

  评审时,对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用药范围管理办法规定应删除的药品;循证医学证明无效或有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不符合药物经济学评价的药品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难以支付的药品,予以调出。

  四、组织机构

(一)领导小组

成立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监察厅等有关厅局,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居民医疗保险处、工伤保险处、省医保中心、省社保局、驻厅纪检监察室有关负责人组成的药品目录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调整工作中有关重大事宜。组长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纪检组长、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卫生厅分管领导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监督组和专家组。

  (二)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和居民医疗保险处,负责目录调整的日常工作。医疗生育保险处负责同志担任主任, 工伤保险处、居民医疗保险处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工伤保险处、居民医疗保险处、省医保中心、省社保局派一名同志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监督组

  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驻厅纪检监察室,负责对调整工作全程监督,组长由驻厅纪检监察室主任担任。

  (四)专家组

   1、咨询专家(34名)。咨询专家包括临床医药专家和药品经济学专家等有关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在省内相关学科有一定知名度,能掌握相关学科的用药和医药进展情况。分中药、西药两大组及若干专业组,主要任务是对药品分类与数据分析提供咨询;论证药品调入调出的筛选原则;论证提出备选药品范围和限定支付范围的意见及建议。

  2、遴选专家(120名)。选择人品好、作风正、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较强、愿意承担评审工作且目前在一线工作,包括不同地区、不同医疗机构级别、不同科室与专业的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对备选药品名单进行投票遴选。

  咨询专家与遴选专家互不交叉。目录评审由办公室组织,专家独立发表意见。

  五、工作程序

  拟计划1月份启动药品目录调整工作,争取3月31日前颁布新版《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具体工作分为准备、评审和发布3个阶段:

  (一)准备工作阶段

  包括组建工作机构、补充更新专家数据库、建立药品数据库、制订调整工作方案等工作。调整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审议后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再报领导小组审定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文执行。

  (二)评审工作阶段

1.确定备选药品名单。由咨询专家论证确定药品初步筛选的原则,然后再按照专业组分组进行讨论,确定调入和调出的备选药品范围及名单。

2.组织遴选专家投票。设计目录药品遴选表,制定遴选组织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执行。在遴选专家库中,按照专家所在专业科室与所报药品评审分类组别的不同,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所抽取的遴选专家,来自基层的占30%左右。遴选专家通过投票方式对药品进行遴选,也可以提出新的意见。

  3.确定调入调出名单。办公室工作人员将遴选结果分类统计汇总,按照专家投票多少排序,由高到低确定拟增加药品,形成拟增加药品名单。必要时,由办公室组织咨询专家进行单独论证。

  (三)发布工作阶段

将拟增加药品名单送审稿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根据领导小组审定意见,将调整药品名单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后,形成《云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年版),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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