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招标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
阅读数:428 招标区域:内蒙 日期:2015/1/5 9:03:0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在参与采购、供应药械过程中的行为,维护药械集中采购的秩序和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等法律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药械包含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的生产经营企业或其代理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以下简称不良记录)按照性质分为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和一般不良记录,一般不良记录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分为招标投标不良记录、采购供应不良记录和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第五条??不良记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适时公布。

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具体负责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公布和上报。盟市、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本辖区不良记录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

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不良记录相关工作,并及时通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第七条??自治区建立不良记录信息公开制度。不良记录信息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医药购销领域不良记录”专栏上公布,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在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期限为2年,但2年内被发现另有不良记录的除外。

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负责在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集中采购网站(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平台)设立“不良记录”专栏,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布的不良记录,建立药品器械集中采购诚信记录和不良记录数据库,协助有关部门对不良记录行为进行处理。

第八条??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良记录公布事项包括企业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人员姓名和职务、违法违纪违规事由、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医疗卫生机构不良记录公布的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违法违纪违规事由及有关判决和处罚决定文书、公布起止日期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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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范??

第九条??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给予采购与使用其药械的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构成行贿犯罪,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

(二)行贿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由纪检监察机关以贿赂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相关处理的;

(四)因行贿行为被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记录:

(一)提供虚假、无效文件的;

(二)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的;

(三)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四)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骗取入围的;

(五)恶意申投诉,扰乱正常集中采购秩序的;

(六)入围后,不按规定领取入围通知书;

(七)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的,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八)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一条??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列入采购供应不良记录:

(一)不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或仅对部分医疗机构供货的,不能满足服务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临床使用需求的,被投诉3次或3次以上,经核实,确因生产、经营企业原因造成的;

(二)提供质量不达标产品的、不合格或不符合有效期规定的产品,经核实,确因生产、经营企业原因造成的;

(三)不按入围产品目录信息配送或配送的产品规格、型号、包装等信息与入围产品目录信息不一致并不同意更换的,被投诉三次或三次以上,经核实,确因配送企业原因造成的;

(四)对入围产品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的;

(五)以其他非入围产品取代入围产品进行配送的;

(六)企业或产品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逾期未办理备案的。

(七)药械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情节轻重,列入采购使用不良记录:

(一)不参加药械集中采购活动,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活动的;

(二)不按规定通过自治区药采平台网上采购产品的;

(三)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相关药械的;

(四)提供虚假的药械采购历史资料的;

(五)不按照规定同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的;购销合同签订后,再同企业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按购销合同采购,擅自采购非入围产品替代入围产品;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结算货款或者其他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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