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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开展第一批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价格调查的通知
阅读数:435 招标区域:内蒙 日期:2014/11/17 12:16:00

????? 根据《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卫体改发〔2014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内卫计药政发〔2014160号)的规定,自治区已于201411月初启动“以自治区为单位”的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工作,首批将心脏(冠状动脉)介入类、心脏起搏器类、电生理类、神经外科类和眼科材料类等五类医用耗材列入阳光采购范围。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增强医疗机构在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的参与度,确保通过阳光采购合理控制医用耗材价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全区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自2012年以来上述五类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进行全面调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查机构范围

1.自治区、盟市公立直属综合医院(含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蒙中医医院及精神卫生、传染病、妇幼保健院等专科医院。

2.旗县(市、区)公立综合性医院、蒙中医医院。

3.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医疗机构均属公立医院范围。

凡具备相应资质并开展相关诊疗项目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均须参与并上报相关产品价格。

二、调查产品范围与内容

凡具备相应资质并开展相关诊疗项目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自2012年以来上述五类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具体调查目录见《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见附件2)。

三、调查方法

列入调查范围的医疗机构按照本文要求,对2012年以来相关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进行整理,将相应的价格按照填报到附件中的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采购价格调查表,不得缺项,并附相应的购进发票复印件。调查期间,?自治区将选派人员对重点单位采购价格数据进行督查或核实。

四、报送方式及要求

1.盟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辖区医疗机构上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审核、上报。须对医疗机构填报质量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填写不合格的应责成相关医疗机构进行补充修正,但不需对医疗机构填报数据归类整理,只需将医疗机构原始填报数据收集齐全后转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2.各盟市、驻呼和浩特市自治区直属各医疗机构按照上述要求审核本地区医疗卫生机构调查表,务于1210日前将纸质调查表(见附件1)和电子版调查数据(统一为excel表格)进行汇总、整理,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委托自治区药采中心进行会审。

3.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所有纸质上报材料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并经单位法人签字。

4.请各盟市和医疗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人员名单(见附件3)通过传真于112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五、其他事宜

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调查工作是本次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重要环节,将对全区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产生重要影响,各盟市卫生计生部门和药采办要高度重视本次高值医用耗材购进价格的调查工作,要组织专门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填写,务必在规定时间上报。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处?????

联系电话:04716945676(传真)

电子邮箱:nmgwstjycn@126.com

邮寄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华大街63号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邮政编码:0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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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调查表

2.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目录(第一批)

3.医用耗材价格调查表联系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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