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械招标

【辽宁】关于对高值(第三批)限价制定情况进行公示的通知
阅读数:385 招标区域:山东 日期:2014/10/11 10:48:00

各投标人:

??? 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我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第三批)的限价制定工作已经完成,现予以公示。投标人可登录“辽宁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http://www.lnhccg.com.cn),通过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眼科“招标平台”,点击左侧“公示信息管理”菜单,查看全部投标人的器械限价公示信息。对限价制定中的一些问题,做如下说明:

本次限价制定严格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原则进行:

1、按照相关省中标价的平均值、卫生部全国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价及我省各市、各省直医疗机构最近一次中标价中的低值设定。

2、同厂家、同一品种、同规格(不同型号)不区分限价。

3、根据以上原则无法确定限价的品种,组织专家议定限价。

上文中“相关省”指广西、山东两省。“我省各市”是指沈阳市。“各省直医疗机构”是指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和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四医院。限价为“0”的,是根据上述限价依据均无法得出限价的,将按照《实施方案》的规定组织专家议定限价。

如果投标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需以递交《申诉函》的方式提出,《申诉函》应包括企业用户名、企业名称、联系人名称、联系人电话、申诉事项等内容并加盖企业公章。《申诉函》必须为原件,不接受传真或邮寄的材料。

投标人提出申诉应以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为依据。如对其他企业资料有疑义,本着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申诉时应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递交《申诉函》应采取以下方式:

1.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请企业授权代表携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2.无法由企业授权代表递交申诉材料的,企业需重新委托递交材料授权代表,由新授权代表携带授权书原件(具体格式见招标文件)和身份证原件到采购中心进行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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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诉函》的时间为:20141011日至10月17日,每天上午830分至1130分,下午130分至430分(节假日除外),逾期将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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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申诉函》的地点为: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六楼样品室。

联系电话:024-23447747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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