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招标

川药采联办〔2010〕52号关于对2010年四川省第四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限价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的通知
阅读数:993 招标区域:四川四川 日期:2010/8/11

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四川省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管理办法(试行)》(川卫办发〔2009〕680号)、《关于四川省基本药物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药采联办〔2010〕37号)及省药械集中采购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会议有关精神,对我省基本药物增补挂网采取随时申报、分批公布的动态增补方式。目前已完成2010年6月28日-2010年7月8日申报增补上网采购的国家基本药物及四川省补充目录药品的资质审核和限价计算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0年四川省第四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审核限价结果见附件1。
二、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的规定,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及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制定公布的价格,凡标注特定企业生产供应,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纳入非基本药物目录的采购。如果生产企业愿意将这类药品纳入我省基本药物采购的,若该药品属于本次申报或目前已上网限价采购的,请在本次公示期间递交申请书(附件2)。
三、凡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对本次公布的合格药品结果确认,且自愿参与我省本周期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请各授权委托人自行下载附件1,选择需确认的品种后,保留附件格式直接打印,并且按附件1中列明的需补充资料准备相应的最新合格的资质材料,确认时一并递交,补充合格后才能办理确认手续。若生产企业名称不符的,需按要求提供生产企业更名的所有资料;若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批件在国家及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库查不到或不相符的需提供原件核实。
凡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确认手续的药品,逾期不再办理,不得参与我省本周期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四、办理确认手续的具体要求
(一)被授权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诚信公约(见附件4)到现场签字确认。若已变更被授权人,需重新提供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确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二) 若为附件2申请纳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药品,除按(一)递相关的手续外,还需重新提供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确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3)。
(三)限价结果公示及办理确认手续的具体时间:
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24日(周六、周日除外),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地点:成都市上汪家拐街39号新卫生厅大楼(原太乙酒店1楼大厅)。
五、公示期间,凡申报人对本次公布信息有异议的,授权人可到监管中心进行查询。如果属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的,监管中心核实后将进行修改。如果属于规则以外的,由被授权人提交基本药物药品生产企业不确认授权委托书(见附件5),办理不确认手续后可提交申诉;若同一企业申诉多个药品,分开写申诉。
查询时间、办理不确认手续及提交申诉的截止时间为:2010年8月24日下午17:00。超过截止时间,不再接收本批基本药物药品的申诉,若申诉不成功的不得参与2010年度四川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六、本次确认的基本药物药品的采购周期为2010年度。


附件:1.2010年四川省第四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药品限价结果
2.原研、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等药品纳入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申请书
3.基本药物生产企业确认授权委托书
4.基本药物生产企业诚信公约
5.基本药物药品生产企业不确认授权委托
附件1-5


二〇一〇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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