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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对部分药品进行出厂价格调查的通知》(发改电【2010】25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辖市发改委(物价局)应及时通知有关生产企业于2010年8月10号如实、准确填报调查
数据并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
二、各省辖市发改委(物价局)应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核实企业填报调查数据,写出调查工作报告
和相关资料一并于2010年8月30日前上报我委。
三、我委将对此次调查进行抽查。对于不配合调查、拒报、虚报、瞒报的生产企业将依法予以公
告,并进行严肃处理。
四、此次调查应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评审中心《关于印<2010年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方案>
的通知》(药价审字[2010]59号)(见附件1)的要求实施。
五、涉及我省药品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调查药品名单详见附件2。
附件:1、《关于印<2010年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药价审字[2010]59号)
2、出厂价格调查企业及调查药品名单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