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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年09月22日
采购编号:15505006
1. 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以下简称采购人)和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兹邀请合格供应商就下列货物及其伴随服务提交密封响应文件:
包件1:无影灯吊塔手术床 1批
包件2:32导视频脑电 1套
包件3:经颅多普勒血流分析仪 1套
包件4:C臂机 1套
本项目以包件为单位,供应商可以投报包件的任意组合。
有兴趣的合格供应商可从以下地址得到进一步的信息和查看询价通知书。
2. 本次采购的合格供应商应满足下列资格要求:
项目要求:
(1)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 必须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并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
(3) 必须是报价产品的制造商或由报价产品制造商授权的代理商,或者由总代理授权的分销商;
(4)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制度和良好的售后服务记录;
(5)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争。
(7) 报价产品应按《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4号)的规定完成有效注册(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所有许可事项与投标产品相符的在报价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可能有的注册变更文件的复印件);
(8) 如报价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则生产企业(制造商)和委托生产的委托方(适用于委托生产的情形)均应按《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7号)的规定取得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和生产地相符的在报价截止时间仍然有效的生产投标产品的许可证复印件)。
包件一、二额外要求:
(9) 报价人应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8号)的规定完成销售报价产品的有效备案(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提供有效的经营许可证。
包件三、四额外要求:
(10) 报价人应按《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第8号)的规定取得有效的经营许可证(在响应文件中应提供单位名称相符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 询价通知书从2015年09月22日至2015年09月25日(公休日除外)每天9:00~16:30时(北京时间)在下述地址公开出售。本询价通知书每套5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如欲邮购,请按下述地址汇款,我方将以快件邮寄(运费到付)。
4. 所有响应文件都应于2015年09月29日14:40时(北京时间)前由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派的授权代表提交至上海市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第五会议室。
5. 项目地点: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采购人: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
详细地址:上海市延长路301号
联系人:黄亮
电话:66303349
传真:56771300
采购代理机构: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延安西路358号美丽园大厦14楼
邮政编码:200040
联系人:薛玮嘉
电话:86-21-62791919×150
传真:86-21-62791616×150
人民币账号:
户名:上海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曹家渡支行
账号:21508092051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