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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医疗单位,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为做好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落实带量采购、量价挂钩,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现就报送2016年全区各级公立医院和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计划报送要求
按照本单位实际用药及计划用药情况,以不低于2014年度所有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编制本单位2016年药品采购计划。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属于儿童用药的,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放宽品种剂型规格的限制。
二、报送范围及预算
除常用低价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蒙成药、蒙药院内制剂、蒙药饮片、中药饮片外,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纳入计划编制范围。编制的计划和预算要统筹考虑本地医保、新农合报销水平以及患者承受能力,药品费用预算支出一般不高于本单位业务支出的25—30%,并将药品采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三、计划上报程序
(一)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的计划和预算要依照相关规定,经本单位药事委员会审核后上报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旗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负责本辖区旗县公立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的审核汇总及上报,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本地区各旗县(市、区)和所属医疗机构上报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审核汇总及上报;自治区对盟市和直属医疗机构上报的计划和预算进行汇总。
(二)为提高工作效率并保证数据的规范化,自治区统一开发了“2016年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使用计划申报系统”,各单位使用自治区药采中心统一下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自治区药采平台“申报系统”进行网上填报,具体填报流程和方法参见“操作手册”。各单位在网上填报完成后须通过系统打印一份纸质申报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9月30日前逐级上报至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四、其他
属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公立医院试点盟市,计划实行以市为单位的自行采购并在自治区备案,可不报送2016年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
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计划申报工作是自治区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环节,是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药品采购计划编制、申报工作,要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凡因漏报、少报、多报采购计划和预算影响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网上采购药品的,自行承担责任。
联 系 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鲁月
自治区药采中心 张文英、段朝晖
联系电话:0471—6946120,4930630、4967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