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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所涉及到的药品和其涉及到的剂型不在本次集中采购范围。药品名称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但其剂型不在基本药物目录规定剂型的药品,属本次集中采购范围;药品名称、剂型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国家及省物价局公布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以及“水、电解质平衡调节药物”中标注“软袋双阀、软袋双阀双层无菌包装、塑料安瓿”的药品和滴眼剂中标注“含玻璃酸钠”的药品,请申报人在报送资质证明材料时递交“放弃参加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招标采购的声明”,方可参加本次集中采购活动。
2、申报人如需申报集中采购目录外的药品,须在2009年11月 22日17:00前向工作机构提出增补申请。申请时通过发送电子邮件递交目录增补申请表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生产批件扫描件或照片,邮箱地址:sdypmlzb@163.com,经专家论证,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进行增补,纳入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并在2009年11月24日进行公示。
3、领取帐号密码后请申报人上网录入本企业申报产品信息,同时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准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分为企业材料和产品材料两部分,具体标准见采购文件中“附件:资质证明材料及格式”。
4、请申报人根据注册地所属省份,按照下表安排的时间递交申报材料(11月11日至20日企业可随时申报):
时间
省份
河北、江西、内蒙
北京、天津、湖北、山西
山东、安徽、上海
吉林、江苏、辽宁、陕西
河南、浙江、黑龙江、湖南、重庆
福建、宁夏、广东、甘肃
新疆、青海、西藏、四川、贵州、广西
海南、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