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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3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我区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目标和范围
(一)总体要求。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将公平可及、群众受益作为改革出发点和立足点,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统筹推进医疗、医保、医药改革,着力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下放相关权限,给予政策支持。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
(二)总体目标。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的基本定位,落实政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2015年,在全区所有县(市)的县级公立医院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2017年,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县级公立医院看大病、解难症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大病不出县,努力让群众就地就医。到“十三五”期末,县域内医疗机构布局规划和医疗资源配置更加合理,多元化办医格局基本形成,县级公立医院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分工协作机制更趋完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得到有效缓解。
(三)改革范围。本意见适用于全区所有县(市)公立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妇幼保健院和专科医院。
二、优化县域医疗资源配置
(四)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县级公立医院是公益性事业单位,是县域内的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的龙头和城乡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纽带,是政府向县域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转诊,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培训指导,开展传染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等工作。
(五)合理配置医疗卫生资源。各县(市)要根据国办发〔2015〕14号文件和自治区制定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以及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编制县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的数量、布局、功能、规模和标准。县级政府是举办县级公立医院的主体,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由县级政府设置1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和1所妇幼保健院。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民族医医院。50万人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30 万人口以上的县(市)至少有1所医院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其他公立医院改造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也可探索公立医院改制重组。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力,定期向社会公示规划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划要求落实政府办医责任或超规划建设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明确县级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设备配置标准。床位规模按照功能定位、当地医疗服务需求等情况予以核定。严禁县级公立医院自行举债建设和举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鼓励县级公立医院使用国产设备和器械。严格控制超越县级公立医院功能定位或疗效不明确、费用高昂的医疗技术、大型医用设备的引进和应用。贷款或集资购买的大型设备,原则上由政府回购,回购方案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制订,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回购有困难的,2015年前要限期降低大型设备检查和治疗价格。对县级公立医院的历史债务,应进行全面清理分类,经行政主管部门(或举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通过政府补偿机制、医院强化管理偿还等方式多渠道进行化解。对违反国家规定超规模、超标准和举债建设公立医院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政府和医疗机构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七)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在县域内,社会办医要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相结合,发挥公立医院主体作用和社会办医补充作用,相辅相成。在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为非公立医疗机构留出合理空间。放宽社会资本办医准入范围,清理取消不合理的规定,加快落实在市场准入、社会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等方面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同等对待政策。不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机构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划拨使用政策和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符合条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税收优惠。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三、改革管理体制
(八)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办医体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管理方式,从直接管理公立医院转为行业管理,强化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监督指导职责。各县(市)可组建由政府负责人牵头,政府有关部门、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组成的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履行政府办医职能,负责医院发展规划、章程制定、重大项目实施、财政投入、院长选聘、运行监管、绩效考核等。
(九)落实县级公立医院独立法人地位和经营管理自主权。县级公立医院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的决策,具有人事管理权、医院领导副职推荐权、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权、年度预算执行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推进县级公立医院去行政化,逐步取消医院的行政级别,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不得兼任县级公立医院领导职务。完善县级公立医院院长选拔任用制度,推进院长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加强民主决策,推进民主管理,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
(十)建立科学的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国家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的指导性文件,以公益性质和运行绩效为核心,突出功能定位、公益性职责履行、合理用药、费用控制、运行效率和社会满意度等考核指标,开展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引入第三方评估,提升考核的客观公正性。考核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并与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工资总额以及院长薪酬、任免、奖惩等挂钩。强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等政府办医机构对院长的激励约束,强化院长年度和任期目标管理,建立问责机制,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