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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降低本市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加价率的通知》(沪价费[2015]17号)文件要求,市药事所将对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统编字典库中所有销售药品按《通知》要求进行调整,并于12月3日通过系统推送,12月10日起执行。为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在此期间统编字典库将不再进行更新。
具体操作办法:销售价格≤1元,保留到分;1元<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角;销售价格>100元,保留到元。
请各相关医疗机构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系统维护。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